5月15日,界面獨家獲悉,《互聯網金融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後催收風控指引》(下稱“《催收標準》”)正在徵求從業機構的意見,該《催收標準》旨在進一步規範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後催收工作,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金融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催收標準》是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金融管理部門指導下,組織相關從業機構共同研製。

據瞭解,《催收標準結合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後催收涉及的管理要求和行業實際情況,明確了貸後催收的基本風險控制原則和具體工作規範,爲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後催收工作提供指導,爲相關金融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實施監督檢查管理等工作提供參考依據,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

從適用範圍來看,《催收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後催收工作,也適用於受金融機構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後催收工作。

催收標準》徵求意見稿指出,催收工作規範包括制度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理、外包管理、個人信息安全、投訴處理等六個方面。

應指定一名高管負責催收工作

制度管理方面,《催收標準》提出,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建立健全貸後催收內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人員管理、業務管理、外包管理、個人信息安全、投訴處理制度等。

在人員管理方面,《催收標準》指出,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加強催收人員管理,應具有明確的催收工作管理部門並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催收工作,有條件的機構可組建專業的催收團隊。《催收標準》還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合理配置崗位,明確各崗位職責;

二是設定具體的催收人員選用標準和退出細則,要求催收人員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無不良信用記錄證明並簽署個人信息安全保密協議;

三是建立完善催收人員履職行爲長期監測機制,針對重點問題、關鍵崗位進行不定期排查,對於不適宜做催收人員的,及時調離相關崗位;

四是催收人員如因重大違規操作退出從業機構的,保留相關違規記錄;

五是定期開展催收業務知識及合規操作培訓,持續提升催收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

六是合理制定催收人員的績效評估與獎懲機制,將合規操作、催收效果、投訴情況等納入綜合考覈,不應採用或變相採用單一以債務回收金額提成的考覈方式。

不得對無關第三人催收

在催收對象方面,《催收標準》特別提到,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對債務人及其擔保人、連帶責任人(下稱“相關當事人”)催收,不應對無關第三人催收。無關第三人主動提出願意代債務人償還逾期債務,需向其告知債務人逾期欠款餘額等必要個人信息的,催收人員應事先取得債務人本人同意,債務人已失聯的情況除外。

值得關注的是,《催收標準》還對催收時間和頻次做出了規定。《催收標準》明確,金融機構與債務人的合同協議已約定催收時間和頻次的,催收作業應從其約定。合同協議約定應至少滿足不在每日0:00至6:00催收。

《催收標準》進一步規定,金融機構與債務人的合同協議未明確催收時間和頻次的,催收作業應在恰當時間開展,不應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催收頻次應嚴格控制在合理及必要的範圍內,不應頻繁騷擾債務人及其他人員,與債務人等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得假冒黨政機關開展催收

在催收行爲方面,《催收標準》做出了六方面的規範。

一是催收人員應第一時間向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表明所代表金融機構名稱和催收機構名稱(如有涉及),不應隱瞞身份,假冒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或以個人名義開展催收。

二是催收人員應向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如實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款餘額、違約後果、債務人或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持客觀陳述,不應使用可能產生歧義的表述、誇大事實(如虛假誇大債務金額、違約性質、法律後果等)或編造不存在的事實(如虛構不良信用記錄或黑名單等),不應誤導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

三是催收人員應使用金融機構與債務人的合同協議約定或金融機構指定收款渠道,不應私自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向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收款或收取其他財物,不應以催收名義收取額外費用,不應誘導或逼迫債務人違法違規籌集資金償還逾期債務。

四是如金融機構委託催收人員代收欠款,催收人員應向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出示金融機構書面委託證明;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如拒絕催收人員代收行爲,催收人員應允許其自主選擇原還款路徑。

五是因債務人服刑、被司法羈押或自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債務人短時間內喪失償債能力的,經金融機構覈實相關證明材料無誤並同意後可暫停催收,待相關情況好轉後金融機構視情況恢復催收。

六是債務人完成逾期債務清償後,金融機構應終止催收並通知第三方催收機構終止催收。

第三方催收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

在第三方機構的規範方面,《催收標準》指出,金融機構應明確第三方催收機構的選用標準和准入程序,並實施名單制管理。金融機構應按照外包機構資質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的原則,對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評估事項包括但不限於:經營資質、內控管理、持續經營狀況、業務合規情況、催收經驗和服務品質、科技實力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場地環境和業界聲譽等。

《催收標準》還指出,金融機構應與第三方催收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權責、委託範圍、委託期限、催收作業流程標準、信息安全、風險分擔、協議變更或終止的觸發條件和過渡安排、爭議解決、違約責任等內容。金融機構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要求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將催收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第三方催收機構應承諾對催收作業所涉及的個人信息(包括敏感個人信息)履行保密責任,承諾配合金融機構接受金融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檢查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另外,《催收標準》還要求,金融機構應對外包催收過程進行動態監督檢查,及時識別、評估和緩釋外包催收過程中各類異常情況導致的風險。金融機構對第三方催收機構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全面評估檢查並形成評估檢查報告。評估檢查可採取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形式,現場檢查範圍可包括日常業務規範管理、人員管理、場地設備管理、業務轉包情況等;非現場檢查範圍可包括催收記錄審查、錄音錄像抽查、系統檢查等。

據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稱協會官方微信號消息,近日,協會在北京召開“催收國家標準研製與催收業務規範健康發展”工作會,來自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專業催收機構等十餘家行業代表性從業機構參加此次會議。協會將積極推動發佈催收標準,並同步研究催收從業機構執行標準的評估評議工作,逐步建立催收業務的自律管理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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