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內地—澳門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2023年2月,海關總署與澳門海關正式簽署了《海關總署和澳門海關關於內地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澳門海關認可經濟營運商計劃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決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互認安排》規定,內地與澳門海關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爲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通關便利。其中,內地海關認可澳門海關A級認可經濟營運商爲互認的AEO企業,澳門海關認可內地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爲互認的AEO企業。

二、內地與澳門雙方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通關便利措施:適用較低的進口貨物查驗率;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先查驗;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處理AEO企業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在進出口貿易中斷並恢復後優先通關。

三、內地AEO企業向澳門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編碼(AEOCN+在內地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澳門進口商,由其按照澳門海關規定申報,澳門海關確認內地海關AEO企業身份並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內地企業自澳門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編碼”一欄填寫澳門AEO企業編碼。填寫方式爲:“地區代碼(MO)+9位數字”,例如“MO123456789”。內地海關確認澳門AEO企業身份並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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