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劉佳 見習記者 王兆軒 北京報道

萬億元級城商行,被曝千萬元級罰單!

5月19日,廈門銀保監局連開18張罰單,被罰機構包括多家大中型銀行及保險公司,其中,廈門國際銀行因涉21條違法違規案由,處罰力度最重,被廈門銀保監局沒收違法所得約15.74萬元,處以罰款1381.49萬元,共計1397.23萬元,並對相關10餘名涉案人員處以警告或罰款10萬元。

5月22日,《華夏時報》記者致電、致函廈門國際銀行總行方面,相關負責人表示:“我行高度重視此次檢查及整改工作,截至目前已經整改完成,並對相關責任人開展責任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來,信貸業務違規成爲銀行業頻收罰單的重災區,不僅城、農商行頻頻被監管點名,全國性的大中型銀行各地分支機構也屢次“上榜”。

被罰“千萬元”背後

據廈門銀保監局披露的信息顯示,廈門國際銀行此次涉及的違法違規案由共21件,涉及前中後臺,其中,資金流動問題成爲被罰重災區。

5月22日,廈門國際銀行總行在給記者的回覆中表示:“此次處罰是基於監管部門2020年對我行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做出的,所涉及的業務均發生在2020年3月以前。我行高度重視此次檢查及整改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即查即改,截至目前已整改完成,並對相關責任人開展責任追究。”

具體來看,廈門國際銀行此次涉及違規類型較多,包括劃型錯誤,違規收費;財務顧問服務質價不相符;逆程序扣劃跨境擔保業務反擔保資金;循環辦理大額存單質押貸款、虛增存貸款;向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回函;與發行人簽訂補充協議或在發行文件中設置矛盾條款,少計加權風險資產;接受虛假投資底單,少計風險加權資產;爲本行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剛兌;跨境融資及跨境擔保業務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跨境融資利率爲0%、內部交易價格不公允;流貸額度測算等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後管理流於形式;貸款三查不到位,個人經營貸款被挪用於證券、房地產和民間融資等限制性領域;通過銀信合作,違規向房地產項目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三查缺位,未發現申貸材料造假;存貸掛鉤;資產分類不準確;通過承諾兜底相關風險、優惠授信等方式承債式盤轉不良資產,擴大風險敞口,掩蓋資產質量;通過違反會計準則、支付規定等方式延緩、規避跨境擔保履約義務;貸款挪用於股權投資;項目貸款用途不規範;向檢查組提供隱瞞重要事實的材料。

基於以上案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廈門銀保監局對廈門國際銀行沒收違法所得157436.86元,處以罰款13814873.72元;並對劉芬、秦志華、鄧丹、楊茂藝、李先超、李輝、鄭藝龍、蔡建宏給予警告,對張志榮和章德春分別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

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諮詢顧問蘇筱芮對記者表示:“2023年以來,銀行業監管繼續趨嚴,伴隨着監管頂層制度的日益完善和監管科技水平的不斷精進,罰單數量及金額均延續了過往的高壓態勢。”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22日,廈門國際銀行北京分行同樣涉及多項貸款業務、資金流向等12項問題,被監管罰款超800萬元,13名相關責任人也隨之一同被罰共60萬元。據接近北京分行內部人士消息:“該行違規業務發生在2021年之前,監管合規檢查之後,涉及的業務目前已經完成了整改。”

信貸業務頻遭“滑鐵盧”

今年以來,各類型商業銀行因資金流動問題,特別是信貸業務違規,屢次被監管點名處罰,廈門國際銀行只是其中的一個縮影。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近年來,監管越發注重各類貸款問題,處罰力度不斷加大,但相關違規行爲卻屢禁不止,罰單層出不窮,不僅城商行、農商行及民營銀行頻頻“上榜”,各全國性大中型銀行的分支機構也赫然在列。

記者瞭解發現,5月19日,廈門銀保監局披露的18條處罰信息中,各類型商業銀行超三分之二因信貸業務違規被罰。

例如,廈門農商行因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貸後管理不到位、變相接受本行股權質押三項違規,處罰共計近190萬元;招商銀行廈門分行因貸後管理不到位導致貸款資金迴流挪用、貸前調查不盡職兩項,被處罰款90萬元;贛州銀行廈門分行因授信審覈把關不嚴,造成信貸損失、內控不足,“三查”缺位、未對受同一控制企業進行集團授信被監管處以135萬元罰款,並對2名相關責任人處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2至3年的處罰。

“今年以來與貸款相關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尤其是貸後管理領域成爲了重災區,主要與銀行的制度存在疏漏,疏於對重點業務的相關管理,合規意識欠缺,存在不被發現的僥倖心理及銀行內控水平不足,尤其是業務人員的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和部分違規成本還不夠高,最後是一些較爲小額的罰單缺乏震懾能力這三方面有關。”蘇筱芮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廈門農商行多位原行長及高級管理人因信用卡業務違規接受未持牌第三方機構擔保、違規將信用卡髮卡營銷環節外包給髮卡業務服務機構,被廈門銀保監局開出4張罰單。

記者注意到,4張罰單的處罰日期均發生在2020年末及2021年初。

2022年7月,銀保監會及央行發佈《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通知》(下稱《通知》),對我國信用卡業務進行全面的規範。《通知》要求客戶辦理信用卡包括聯名卡都必須通過銀行渠道,不能存在中間商和掮客,不能將信用卡申請、客戶信息採集等核心環節外包,如通過合作機構獲取申請的,髮卡數量不得超過總髮卡數量25%,授信額度不得超過總授信額度15%。

“《通知》對於近些年信用卡髮卡數量增長過快、藉助外部機構合作髮卡較多及長期睡眠卡佔比較高的銀行產生較大的影響。”招聯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對記者分析稱。

由於《通知》設置了長達兩年的過渡期,給與觸及監管紅線的銀行一定的整改時間。5月23日,記者就信用卡相關違規及後續整改等問題致函廈門農商行,截至發稿,未收到該行回覆。

除廈門地區外,近日,陝西銀保監局亦公開了一條行政處罰信息,對西安銀行雁塔支行因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存在存貸掛鉤違規行爲,處以25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宋勃給予警告處罰。

5月初,民營銀行福建華通銀行因流動資金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被福建銀保監局處以100萬元罰款。

4月末,廣發銀行浙江分行因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個人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資金流入房地產等十二項違規,被浙江銀保監局開出405萬元的罰單。

“從監管的處罰特點來看,既處罰機構、又處罰責任人;既處罰總行,也處罰分支機構,這樣‘雙罰’的方式能更好增強監管行政處罰的威懾力,提升處罰的震懾效果。”董希淼表示。

對於後續銀行如何提高自身合規經營及審慎能力,蘇筱芮指出:“銀行機構應當從頂層制度進行完善,用好金融科技手段,強化客戶的身份識別及具體的授信管理流程,釐清各部門職責分工,將具體的責任落實到相關負責人。此外,機構還需要加強內控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及早查漏補缺,對內部出現的問題早發現、早處置,以合規爲本推動機構經營健康、可持續發展。”

來源:華夏時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