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31日訊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存在三項問題。 

一是個別產品未設置明確終止日期,存續期爲無固定期限;二是交易管理制度執行不規範,部分投資決策流程執行不到位;三是壓力測試間隔規定不符合要求,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更新不及時。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以下簡稱《運作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根據《運作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非標準化資產的,所投資的資產應當合法、真實、有效、可特定化,原則上應當由有權機關進行確權登記。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開展明股實債投資。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於法律依據不充分的收(受)益權。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不動產、特許收費權、經營權等基礎資產的收(受)益權的,應當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獨立、持續、可預測的現金流實現收(受)益權。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計劃年度報告,披露報告期內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 

(一)管理人履職報告; 

(二)託管人履職報告(如適用); 

(三)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表現; 

(四)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組合報告; 

(五)資產管理計劃財務會計報告; 

(六)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投資經理變更、重大關聯交易等涉及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資產管理計劃季度報告應當披露前款除第(五)項之外的其他信息。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投資者適當性、投資決策、公平交易、會計覈算、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覆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產品設計、募集、研究、投資、交易、會計覈算、信息披露、清算、信息技術、投資者服務等各個環節,明確崗位職責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各項制度流程得到有效執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度,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納入常態化壓力測試機制,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結合市場狀況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並持續更新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明確預案觸發情景、應急程序與措施、應急資金來源、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及各部門職責與權限等。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3〕78號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個別產品未設置明確終止日期,存續期爲無固定期限;二是交易管理制度執行不規範,部分投資決策流程執行不到位;三是壓力測試間隔規定不符合要求,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更新不及時。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以下簡稱《運作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根據《運作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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