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又見券商員工討薪案!百萬年終獎歸誰,中原證券與離職中層各執一詞 | 局外人

又見券商員工討薪案。

因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證券)員工齊某某認爲公司未支付足額工資報酬,辭職後提起仲裁及訴訟。

那麼,項目提成該怎麼算?百萬年終獎如何判?歷經仲裁、一審、二審,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佈最終裁決。

據裁判文書可得,2018年8月6日,齊某某入職中原證券公司,擔任債券及結構金融部執行總經理。

2020年9月24日,因中原證券未足額支付工資報酬,齊某某提出辭職。隨後,齊某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後雙方不認可,均提起上訴。

一審中,齊某某要求中原證券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度年終獎139.81萬元,2020年度年終獎108.9萬元,以及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50.99萬元;中原證券公司則要求不支付給齊某某債券項目承攬獎差額82.9萬元,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5.5萬元。

齊某某表示,自己在公司債券項目上計提承攬金的比例應爲15%,兩份中原證券債券項目的累計承銷收入共超過1000萬元,中原證券公司應補足5%的差額。

中原證券辯稱,此項目在立項時確認的承攬獎計提比例就是10%,齊某某主張的分配依據是僅供員工討論的尚未公佈實施的分配方案。

除了承攬項目獎差額部分,雙方就百萬級年終獎部分和休假時長部分也進行了辯論。

齊某某表示,根據其債券部門領導與其的個人微信記錄顯示 部門年終獎金=(部門淨收入-部門總成本)*50%,齊某某作爲 項目承攬人、承做人以及部門人員可以參與各類人員的相應分配。齊某某覈算部門獎金總額爲項目收益的33%,個人參與的三類人員分配的年終獎總額爲上述部門年終獎金總額的50%。

中原證券表示,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債券部門2019年包含了很多項目的全部獎金爲138萬,齊某某僅參與其中兩個項目,“居然主張分配全部獎金,實屬荒唐”。

休假時長方面,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沒有安排休假的,應當向職工支付未休年假補償。齊某某表示,中原證券於其在職期間未安排休年假,自己累計工作年限已經超過10年,故2019年應休年假天數爲10天。

中原證券表示,2018年、2019年齊moumou均以口頭方式提出休假並已實際休完(出境旅遊)。齊某某則辯稱,在職期間兩次出境事實,均爲得到中原證券公司領導認可並給公司帶來效益的因公出國性質。

2021年5月12日,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曾作出仲裁,仲裁中原證券支付齊某某承攬獎差額82.9萬元,支付2020年終獎金6.7萬元,支付齊某某未休假工資5.5萬元。齊某某、中原證券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分別提起訴訟。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爲,關於中原證券債券項目5%承攬差額82.9萬元部分,齊某某根據中原證券已經用於宣講的制度,齊某某提起的5%差額簽報已逐步通過流程,中原證券的其他理由均無法對抗齊莉莉相關申請已經獲批的證明力,相關不利後果由中原證券公司自行承擔。

2019年年度終獎金差額部分,齊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中原證券公司應向其支付除遞延部分外的差額,法院認可中原證券公司的抗辯意見。

而2020年109.2萬元年終獎的差額部分,法院已經認定齊某某確係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爲由與中原證券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即齊某某未能參加中原證券公司2020年度考覈並非因其個人原因導致。據此,法院認定中原證券關於齊某某沒有參加2020年度考覈,無權獲取2020年度年終獎金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

在是否支付未休假工資方面,法院認爲齊某某主張處境系履行工作指責,但未提交證據證明,且中原證券不認可。據此,法院認定齊某某2018、2019年帶薪年假已經休完。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 中原證券支付齊某某非公開發行債券項目的承攬獎差額82.9萬元;支付齊某某2019年第二筆、第三筆遞延年終獎金共8萬元,支付2020年共三筆遞延年終獎金共15萬元;中原證券支付齊某某2020年未休年假工資12.75萬元,駁回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原證券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改判駁回齊某某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審理中,除原一審提出的7組證據外,雙方未提交新證據,法院認爲一審認定事實及處理結果適當,中原證券的上述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鑑於一審判項中確定的2019年度第三筆遞延年終獎金及2020年度第二筆遞延年終獎金支付時間已過,法院對於該二項錢款的支付時間予以重新表述,要求在7日內支付剩餘款項,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界面新聞記者查閱裁判文網後發現,近年來,中原證券共與7名員工發生勞動爭議,6起勞動爭議進入二審裁決。中原證券曾在2015因拒不履行支付員工款項及債務利息,被河南省鄭州高新區人民法院納入失信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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