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智通財經網

東方國信發佈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北京東方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連平、肖寶玉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財務覈算不規範。個別項目未及時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部分存貨未及時評估是否存在減值,存貨減值時點不恰當;個別項目全額計提存貨減值依據不充分;個別費用覈算科目不準確;商譽減值測試中未考慮軟件企業增值稅加計扣除比率政策調整影響,導致相關商譽減值計提不準確。

二是信息披露不準確。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所投資的合夥企業在財務報表中的列報存在差錯,導致更正前的2020年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

三是內部控制不完善。商機項目立項不夠嚴謹,風險把控不足;個別項目結算報告傳遞不及時,影響財務覈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上述問題導致相關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管連平作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肖寶玉作爲公司財務總監,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相關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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