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證券報

證監會官網更新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周杰等人操縱浙江朗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迪集團股票價格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兩名“80後”控制使用46個賬戶操縱股票“朗迪集團”,通過連續買賣拉擡價格、對倒交易、虛假申報等手法操縱股價,短短5個月獲利4880萬元。

對於二人的操縱市場行爲,證監會最終處以“沒一罰二”,合計罰沒金額達到1.46億元。

控制46個證券賬戶 獲利4880萬元

經證監會調查, 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4月7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周杰、韓海龍控制使用“周杰”證券賬戶等46個證券賬戶(以下統稱爲賬戶組),採取多種手段影響“朗迪集團”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共獲利4880萬元

具體操作手法上,當事人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期間共計104個交易日,賬戶組93個交易日參與交易。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23日爲建倉時段,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爲拉抬時段,2020年2月17日至4月7日爲出貨時段。

操縱期間,賬戶組競價買成交3660萬股,成交金額5.79億元;買成交量佔市場買成交量超過10%的有44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28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16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4個交易日,超過50%的有1個交易日;47個交易日買成交量排名第一。賬戶組競價賣成交3660萬股,成交金額6.29億元;賣成交量佔市場賣成交量超過10%的有32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2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5個交易日;45個交易日賣出成交量排名第一。2020年2月3日至3月13日,賬戶組持股佔流通股比例均在5%以上,2020年2月14日持股佔流通股比例最高,達到7.52%。綜上,賬戶組具有資金優勢、持股優勢。

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拉抬時段內,賬戶組以不低於市價申買量佔該時段賬戶組同向總申買量平均達71.81%,同期賬戶組買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平均達25.76%。

操縱期間,周杰、韓海龍典型操縱手段如下:

一是盤中連續買賣拉擡價格。操縱期間,賬戶組在12個交易日22個時間段的交易中存在盤中拉抬行爲。如2020年2月14日14:39:10至14:41:35,賬戶組累計買成交36.49萬股,成交金額813.9萬元,賬戶組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70.83%,賬戶組時段內成交均價高於拉抬前一筆市場價2.99%。該時段股價上漲5.64%。

二是盤中連續買賣封漲停。操縱期間,賬戶組在4個交易日存在盤中封漲停行爲,賬戶組漲停價申買量日均達201.27萬股,2020年2月12日,賬戶組漲停價申買量佔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比重最高,達到45.49%。

操縱期間,賬戶組在52個交易日存在對倒交易,其中,有6個交易日對倒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10%,2020年1月2日對倒佔比最高,達到15.28%。

證監會指出,周杰、韓海龍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朗迪集團”,並實施對倒交易、虛假申報,操縱意圖明顯。

證監會認爲,周杰、韓海龍的上述行爲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違法行爲。其中,周杰組織策劃、實施交易,起主要作用;韓海龍在周杰的安排下聯繫借用賬戶、簽訂配資協議、具體對接交易,起次要作用。

合計罰沒1.46億元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一是相關交易行爲並非操縱股價。所謂具有資金、持股優勢及對倒交易、虛假申報等無依據。

二是韓海龍並非本案的參與人。

三是認定的涉案時間節點有誤。申請人是在2019年12月10日才從韓海龍賬戶轉賬343萬元至“李某紅”賬戶,開始操作該賬戶的。

證監會認爲,關於相關交易構成操縱證券市場。周杰本人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周杰微信羣聊天記錄均顯示,周杰有操縱“朗迪集團”的主觀意圖;根據賬戶組交易“朗迪集團”的數據,賬戶組具有持股優勢和資金優勢,並實施連續買賣、虛假申報和對倒交易等多種方式影響股票價量,造成朗迪集團股價顯著偏離市場走勢。因此,相關交易行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

關於韓海龍是否屬於操縱行爲共同違法主體。在案證據表明,韓海龍在本案中負責聯繫借用賬戶、簽訂配資協議、具體對接交易等。在周杰下達交易指令的微信羣裏,周杰所下達指令明顯具有操縱市場意圖,韓海龍在明知周杰行爲系操縱證券市場的情況下,仍然根據其指令實施幫助行爲,應當認定爲本案共同違法主體。

申辯人關於“李某紅”賬戶交易情況的申辯意見確有一定道理,證監會依法予以採納,並將該賬戶在2019年12月11日前對“朗迪集團”的相關交易從本案違法事實中剔除,並相應調整本案的操縱期間、賬戶組交易指標以及違法所得。

最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周杰、韓海龍違法所得4880萬元,並處以9761萬元罰款,其中對周杰處以9273萬元元罰款,對韓海龍處以488萬元罰款。

編輯:王寅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