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長春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對居間業務合規管控不足。營業部個別居間人未參加公司培訓,個別居間人返傭管理未嚴格執行公司內部規範,未有效排查居間人自身與其名下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IP地址、MAC信息相同的風險。二是對個別客戶異常交易行爲風險控制不到位,未有效排查風險。三是客戶回訪工作不充分,未有效覈實部分客戶身份信息。上述行爲反映出你營業部合規風險管理不到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違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營業部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3年8月23日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