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認爲,購買機動車輛保險就是分散風險,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而實際上,根據約定的免責條款,存在一些保險不賠付的情況。行車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保險公司商業險是否可以免賠?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處獲悉了一起相關案例。

交通肇事逃逸,索賠商業三者險遭駁回

該案中,張某在北京市某路段交叉口由南向北步行時,被自西向東駛來的由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撞倒,事故造成小型轎車損壞,張某受傷。

事故發生後,徐某駕車逃逸,並於一週後被查獲。根據公安局交通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次事故中,徐某爲全部責任,張某爲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張某至醫院就診並被診斷爲多處骨折及軟組織損傷,在醫院治療多日後出院。根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張某被鑑定爲十級傷殘。經覈定,張某遭受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鑑定費在內的損失合計26.7萬元。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徐某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即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

就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受害人張某將徐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徐某賠償張某損失、承擔案件受理費、鑑定費,並請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訴後認爲,徐某肇事逃逸,屬於商業三者險中約定的免賠事項,且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爲,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即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交通事故中,徐某爲全部責任,且徐某有肇事逃逸的情節,根據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其已盡到提示的義務,故張某的合理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有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應當由徐某按照全部比例進行賠償,一審法院最終判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某損失合計19.8萬,其餘部分約6.5萬元由徐某負責賠付。

徐某不服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爲保險公司並未對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爲,案件的核心爭議點爲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在商業險範圍內免責。本案交通事故中,徐某負全部責任,並在事故發生後逃逸,該情節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性情形,保險公司已就該免責情形在保單中通過字體加粗加黑的方式進行提示。徐某雖對此不予認可,但徐某訂立商業三者險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投保費用亦由徐某支付,在保單真實、徐某對保險情況明知的情況下,徐某應承擔相應責任,三中院最終判定駁回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保險公司已履行提示義務

法官提示,通俗地講,每一份保險都有“保”與“不保”的範圍,也標明瞭“賠”與“不賠”的情況。免責條款就是這裏說的“不賠”。

法律意義上來說,免責條款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本案中,保險合同條款第九條中載明的“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即是典型的免責條款。

此外法官稱,依據法律規定,通常情形下,免責條款需經保險人對投保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特殊情形下,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部分免責條款履行提示義務後,該免責條款即產生效力。也就是說,該類免責條款僅要求保險人履行提示義務,而不再要求保險人必須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本案中,肇事司機徐某存在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爲。該行爲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中的禁止性行爲,保險公司亦將此類行爲作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故保險公司在適用該免責條款不予承擔保險責任時,僅需證明其已向投保人盡到提示義務。

本案中,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責條款以字體加粗加黑的方式進行提示,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已履行提示義務,故徐某在本案二審期間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爲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編輯 楊海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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