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青年網

南京六合區法院:未經消費者同意,轉讓服務費行爲對其無約束力,應退還未使用費用

本報訊 當下,先充值後消費已成爲商家一種重要的營銷模式,購物、餐飲、美容美髮等各種充值優惠活動遍佈大街小巷。如果商家店面轉讓,未使用的充值費可以要求退還嗎?近日,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美容店轉讓,消費者起訴返還充值費的案件,法院判決美容店退還消費者7.35萬元充值費。

錢女士居住於上海市嘉定區,於2020年5月在住處附近的某美容店充值9.8萬元購買自提拉、美胸、全臉精雕等服務12次,美容店承諾後期會向錢女士額外贈送全臉精雕1次,淨膚和水光12次,並贈送口紅和香水。

錢女士接受3次服務後,美容店在未通知錢女士的情況下將該區域店鋪和錢女士的充值費一併轉讓給他人,並在距離錢女士住處70多公里之外的金山區金龍新街重新開張經營。因受讓店鋪不願向錢女士繼續贈送全臉精雕、淨膚等服務,且該美容店的新店距離錢女士住處較遠,錢女士遂起訴要求解除服務協議,退還充值未消費金額7.3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錢女士支付服務費後,有權按照雙方約定的項目接受服務,美容店在未提供全部服務的情況下,未經錢女士同意,將服務項目轉讓給他人,該轉讓行爲對錢女士不發生法律效力。消費的便利性系消費者選擇產品和服務的重要考量因素,錢女士根據自身的消費便利,選擇在其住所附近的店面接受美容服務,而美容店的新店距離錢女士住處過遠,導致錢女士就近接受美容服務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錢女士有權要求解除服務協議。協議解除後,美容店應退還未消費的充值費。扣除已支出的3次服務費,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案已經生效。(張凌)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商家在收取消費者的預付款後,即對消費者負擔提供約定服務的義務,商家未全部向消費者履行服務義務即將充值金額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系債務轉移行爲,該債務轉移行爲未經消費者同意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經營者若未按約提供服務,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預付款。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選擇預付式消費時,要樹立風險防範意識,詳細瞭解預付式消費服務內容,主動要求籤訂書面合同,索要充值憑證,保留充值記錄。同時,消費者也要理性消費,避免一次性高額充值,以防商家捲款跑路,造成維權成本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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