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1月6日,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不合格食品覈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編號:〔2023〕01018號。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不合格食品覈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編號:〔2023〕01018號

我局從國家食品安全抽樣監測系統中領取了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審評查驗中心抽檢了3份食品國抽報告,檢驗結論爲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內蒙古維多利摩爾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東影南路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土豆鮮粉條;生產日期:2023-07-27;抽樣基數:7袋;檢驗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檢驗機構: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報告編號:SGX202311601。

(二)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內蒙古維多利摩爾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東影南路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土豆鮮粉條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處罰當事人。

(三)整改與複查要求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負責,落實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面分析研判、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內蒙古維多利摩爾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東影南路店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請相關業務監管機構及屬地監管部門進一步複查驗收,保證整改到位。

二、內蒙古卓斯泰商貿有限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土豆鮮粉條;生產日期:2023-07-27;抽樣基數:7袋;檢驗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檢驗機構: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報告編號:SGX202311601。

(二)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內蒙古卓斯泰商貿有限公司委託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土豆鮮粉條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處罰當事人。

(三)整改與複查要求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負責,落實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面分析研判、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內蒙古卓斯泰商貿有限公司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請相關業務監管機構及屬地監管部門進一步複查驗收,保證整改到位。

三、賀俊鳳鮮粉條加工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鮮粉條;生產日期:2023-08-01;抽樣基數:6袋;檢驗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檢驗機構: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報告編號:SGX202311602。

(二)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賀俊鳳鮮粉條加工店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鮮粉條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了行政處罰。

(三)整改與複查要求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負責,落實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面分析研判、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賀俊鳳鮮粉條加工店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請相關業務監管機構及屬地監管部門進一步複查驗收,保證整改到位。

四、和林格爾縣範中夏蔬菜門市部

(一)抽檢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鮮粉條;生產日期:2023-08-01;抽樣基數:6袋;檢驗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檢驗機構: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報告編號:SGX202311602。

(二)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和林格爾縣範中夏蔬菜門市部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鮮粉條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處罰當事人。

(三)整改與複查要求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負責,落實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面分析研判、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和林格爾縣範中夏蔬菜門市部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請相關業務監管機構及屬地監管部門進一步複查驗收,保證整改到位。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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