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網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 王軍偉)“您好,我是聯通公司客服專員,看到您近期通訊和網絡流量使用情況,爲您升級5G網絡,並贈送您上網流量。”看似是爲提升用戶服務質量推出的活動,用戶參加後卻發現所謂的“活動”實爲收費套餐。

誰動了我的賬戶?

近年來,消費者經常會接到手機卡所屬運營商客服人員或渠道專員的電話,被推銷、甚至被誘導增開業務。儘管相關主管部門不斷加大對運營商的監管力度,但移動通訊行業的不規範營銷和經營行爲仍屢禁不止。

近日,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聯通)用戶王女士的家人向未來網記者投訴稱,王女士使用的是北京聯通沃派套餐(48元優化版),該卡已使用超3年,套餐中包含每月全國流量20GB、北京地區區域流量20GB,套餐中的流量足夠王女士日常使用。

不久前,家人通過中國聯通App幫王女士查詢話費套餐詳情時發現,在王女士及家人均不知情的情況下,今年8月27日下午14時29分,王女士的北京聯通卡被一家名爲“邯鄲市千樂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邯鄲千樂多)開通了“5G大流量權益包19元檔”流量包套餐,截至目前已連續扣費3個月。

業務辦理詳情/投訴人供圖

對此,王女士回憶稱,在今年8月底前後,其經常接到自稱是聯通公司話務員的電話,雖該工作人員極力向其介紹相關業務,但王女士表示並未授權北京聯通爲其開通“5G大流量權益包19元檔”的套餐,她對邯鄲千樂多公司話務員爲其開通的業務並不知情。

“她(王女士)根本就沒有服務密碼,是誰授權邯鄲千樂多話務員爲其辦理的流量包套餐業務?邯鄲千樂多此舉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王女士家人向記者介紹說,“目前王女士已年過六旬,經常在家使用WiFi上網,對流量並無過多需求,使用的流量也從未超過該卡原套餐自帶流量,北京聯通公司爲獲得更多利潤,故意擴大用戶消費,且在未獲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爲其辦理套餐,涉嫌消費欺詐。”

用戶提供的業務辦理詳情顯示,該業務的變更失效時間爲:2029年12月31日23時59分59秒,也就是說若王女士家人未及時發現此情況,該套餐將持續至2030年。

記者在社交平臺瀏覽發現,王女士的遭遇並非個案,一位旅居國外的用戶在黑貓投訴平臺也發起了對中國聯通的投訴,同樣表示邯鄲千樂多誘導其增開業務套餐,而且無法撤銷。

投訴內容顯示,“用戶接到10016電話,客服人員以官方的口氣表示,不需要任何改變可以升級合同,讓用戶手機上確認合同改變。等到短信合同發過來才發現,需要承諾每個月40元的通信費,而且不能撤銷”。

圖據黑貓投訴

誰將用戶信息泄露給邯鄲千樂多?

近年來,個人信息泄露問題日益嚴峻,相關部門也多次出手整治相關違法行爲。邯鄲千樂多公司獲取用戶手機號碼、套餐詳情等用戶敏感信息,北京聯通是否知情?北京聯通在未獲得用戶許可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將用戶信息向第三方公司透漏?

2013年9月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佈實施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

另外該規定指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委託他人代理市場銷售和技術服務等直接面向用戶的服務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對代理人的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不得委託不符合本規定有關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要求的代理人代辦相關服務。

爲用戶辦理業務的邯鄲千樂多與北京聯通是什麼關係?邯鄲千樂多是否獲得北京聯通授權爲用戶辦理業務?在沒有用戶服務密碼確認的情況下,能否爲用戶辦理業務?帶着種種疑問未來網記者電話聯繫了北京聯通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會盡快向相關部門反映該情況,並及時給出回覆。隨後,記者將採訪函發送至該工作人員提供的電子郵箱,截至發稿前,未來網記者未收到相關回復。

針對通訊行業存在的亂象,2018年8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電信資費營銷行爲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號)明確規定,在宣傳推廣資費方案時,應當全面、準確、通俗易懂,對資費方案限制性條件以及有效期限、計費原則等需引起用戶注意的事項應當履行提醒義務。

律師:擅自爲用戶開通業務涉嫌侵權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四川鑫中雲律師事務所劉傑律師在接受未來網記者採訪時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劉傑表示,凡是消費者在選購、使用商品或服務過程中與正確的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聯繫的信息,消費者都應有權瞭解。因此,邯鄲千樂多話務員爲王女士開通業務前,應向王女士詳細介紹該套餐收費情況、包含的內容、合同截止時間等相關信息,若未盡到相關義務則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用戶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相應費用,若用戶因此造成損失的,用戶還可要求相應賠償。

“若邯鄲千樂多話務員在向王女士推銷相關服務時,故意隱瞞該套餐的重要信息,還可能涉嫌消費欺詐。此時,用戶可以要求退一賠三。”劉傑稱,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劉傑稱,一些不法商家推銷其產品和服務的一種低劣手段,目的是排擠競爭對手,搶佔市場,從而攫取高額利潤。

此外,劉傑表示,消費欺詐行爲嚴重侵犯了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使消費者不能通過交易行爲獲得滿意的產品和服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市場經濟秩序而言,利用欺詐手段推銷的產品和服務,往往品質低劣、價格便宜,不法經營者利用欺詐手段惡意搶佔市場份額,擾亂了正常的經營秩序,造成了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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