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蘋果130億歐元鉅額逃稅案或將重審,該案曾創下史上最大罰單。歐盟最高司法機構歐洲法院一名法律總顧問11月9日就案件發表意見書,建議撤銷此前“蘋果公司無需補繳稅款”的判決,將案件發回下一級的歐盟普通法院重審。

纏鬥多年

歐洲法院9日公佈總檢察長、法律總顧問喬瓦尼·皮特魯澤拉發表的意見書。作爲歐洲法院審理程序的一部分,意見書雖不具備法律效力,但由於過往歐洲法院的判決大多與意見書一致,其內容備受關注。

意見書稱,2020年,歐盟普通法院裁定歐盟委員會的決定無效,蘋果公司無需向愛爾蘭政府補繳130億歐元稅款的相關判決在認定歐盟委員會舉證標準、論證方法是否有誤等方面存在“一系列法律錯誤”,據此建議歐洲法院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歐盟普通法院重審。

針對皮特魯澤拉的發言,蘋果方面表示,“普通法院的裁決非常明確,蘋果沒有獲得選擇性優勢,也沒有獲得國家援助,我們認爲應該維持這一裁決”。

即便是能夠得到130億歐元稅款的愛爾蘭,財政部長麥格拉思針對總檢察長的發言表示,“愛爾蘭的立場始終是,並且仍然是,愛爾蘭繳納了正確的稅款,並且愛爾蘭沒有向蘋果提供國家援助。我們現在等待歐盟法院對此事的判決”。

據瞭解,圍繞鉅額逃稅案,蘋果公司與歐盟已纏鬥多年。

作爲監管機構的歐盟委員會2016年認定,20多年來,蘋果公司利用與愛爾蘭政府達成的稅收協定大肆逃稅,例如2014年蘋果繳納的稅率僅0.005%,因此要求蘋果公司補繳130億歐元稅款,對此蘋果公司和愛爾蘭政府均表示不滿,將官司打到歐盟普通法院。

歐盟普通法院在2020年7月裁決,歐盟委員會未能出具足夠證據材料證明愛爾蘭政府違反歐盟競爭法“禁止國家援助”條款,利用稅收這一國家資源向蘋果公司提供不當優惠,據此歐盟委員會的決定無效。

之後,歐盟委員會認爲歐盟普通法院對其法律論證理解有誤,判決存在多項“錯誤”,決定提起上訴,將官司打到歐洲法院。

今年5月,總部設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舉行聽證會,着手審理此案。按照日程,11月9日法律總顧問發表意見書後,最終裁決可能會在此之後的6個月內出臺。

紙面公司

此案的核心是關於價值在哪裏創造以及應該在哪裏徵稅的問題,涉及到蘋果兩個處於愛爾蘭的部門。愛爾蘭是歐盟企業稅率最低的國家之一,是蘋果公司在歐洲、中東和非洲的基地。

據悉,蘋果將總部設在愛爾蘭的目的就是爲了享受當地12.5%的企業所得稅率,這一稅率相比美國的35%有着天壤之別。蘋果公司在愛爾蘭設立了兩家子公司——蘋果國際銷售公司與蘋果歐洲運營公司,這兩家公司擁有着蘋果大多數的知識產權。兩家公司將知識產權授權給全球蘋果的子公司,然後通過授權協議從這些公司掙得收入。

蘋果又設立了一家紙面上的“總公司”,這家“總公司”不位於任何一個國家,沒有員工、沒有廠房,也沒有實際活動,還不需向愛爾蘭或任何地方政府繳稅。得益於蘋果公司與愛爾蘭政府的“協議”,蘋果將大部分利潤髮配給了這家“總公司”。

歐盟委員會認爲愛爾蘭允許蘋果將其幾乎所有歐盟收入歸因於僅存在於紙面上的愛爾蘭總部,從而避免對歐盟收入徵稅後提起訴訟。該委員會表示,這構成了愛爾蘭政府向蘋果公司提供的非法援助。

蘋果方面則辯稱,其產品的關鍵決策是在庫比蒂諾總部做出的,利潤應該在那裏徵稅。但歐盟委員會表示,下級法院不恰當地將蘋果公司在兩個愛爾蘭部門的員工短缺與該公司在歐洲銷售iPhone和iPad的知識產權責任水平混爲一談。愛爾蘭政府也曾表示蘋果並沒有受到特殊待遇,符合正常的愛爾蘭稅收規則。

此前歐盟委員會曾表示,在Vestager任期內會繼續追究不公平的稅收交易。對於歐盟委員會執行副主席兼競爭專員Margrethe Vestager而言,能否在此案上得到有利裁決也影響着其後續的行動力度。

根據歐盟調查獲得的證據,2011年,蘋果國際銷售公司錄得利潤160億歐元,但在該協議下,只有大約5000萬歐元被記爲應稅(指根據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部分),留下159.5億歐元未稅(指不含增值稅的價格)。蘋果國際銷售公司在2011年繳納了低於1000萬歐元的稅款,相當於其當年利潤的0.05%,這就是蘋果公司當年的有效稅率。在接下來幾年裏,蘋果國際銷售公司的利潤持續增長,但得益於這個協議,其應稅利潤卻沒有跟着增長。

稅收裁定

根據蘋果公司的財報,2023年第四季度,蘋果公司的營收爲837億美元,同比增長29%,其中國際市場的營收佔比爲62%。蘋果公司的利潤也十分驚人,2023年第四季度,蘋果公司的淨利潤爲204億美元,同比增長62%。

這場訴訟案的起因是蘋果公司在歐洲的稅收安排。蘋果公司在歐洲的總部設在愛爾蘭的都柏林,其在歐洲的大部分業務都由兩家愛爾蘭子公司負責,分別是蘋果銷售國際(AppleSalesInternational,簡稱ASI)和蘋果運營歐洲(AppleOperationsEurope,簡稱AOE)。

這兩家子公司的大部分利潤都來自於向其他歐洲國家的蘋果子公司收取版權費和其他費用,而這些費用又是根據蘋果公司在美國的子公司蘋果運營國際(AppleOperationsInternational,簡稱AOI)制定的內部定價政策來確定的。蘋果公司就可以通過在其海外子公司之間反覆轉移利潤,利用稅收政策的不同,成功地減少公司需要繳納的稅款。

此案中,愛爾蘭政府針對蘋果集團兩家公司發佈的稅收裁定成爲關注焦點。歐盟委員會認爲,ASI和AOE出於稅收目的設定,它們並非愛爾蘭的稅務居民。根據愛爾蘭稅務相關規定,即使一個企業註冊地址爲愛爾蘭,但只要母公司或公司總部不在愛爾蘭而在其他國家,則不會被認定爲愛爾蘭的稅收居民。

有關分析認爲,這場訴訟案不僅對蘋果公司和歐盟的關係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也對全球的稅收秩序和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機遇。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爲已經成爲一個普遍的現象,給各國的稅收收入和公平競爭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爲了解決這一問題,各國和國際組織需要加強合作和協調,建立和完善一個公平、透明、有效的國際稅收體系,防止和打擊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爲,維護全球的稅收正義和秩序。

北京商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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