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融拍案|違反競業協議要賠近20萬?建行客戶經理跳槽至其他銀行被老東家起訴,法院一二審均判銀行勝訴

財聯社11月27日訊(記者 彭科峯)從銀行離職之後,銀行員工在加入下一家銀行之前要注意些什麼?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傳的一份文書顯示,90後建設銀行某支行客戶經理王某在職期間和銀行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但在離職後迅速加入南京銀行成爲該行私人銀行顧問,沒想到此後遭遇建行起訴違約。日前,當地法院二審結果出爐,判定王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需賠償近20萬違約金並返還補償金。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石小峯在接受財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年來員工跳槽之後,被上一家公司以違反競業協議起訴的並不少見,他就代理過多起類似案件。一般來說,無論員工是否屬於公司高層還是普通的基層員工,在上一家公司已經支付競業協議約定的補償金後,法院基本都會判決員工敗訴。

90後建行客戶經理加入南京銀行後被起訴

據文書顯示,王某,男,1991年出生,住常州市。2013年7月,王某至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壇支行工作。2014年3月12日,建行常州分行作出關於調整並明確該行涉及商業祕密客戶祕密和競業限制崗位的通知,明確個人客戶經理屬於涉及競業限制崗位。

2018年9月25日,建行金壇支行聘任王某爲客戶經理。當年12月10日,建行金壇支行與王某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其內容爲:支行與王某的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王某在24個月內不得到常州地區的商業銀行和有競爭業務的同類單位工作,或者自己設立公司從事同類業務;在競業限制期內,王某遵守競業限制約定的,支行按月向王某支付按照其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計算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王某違反競業限制的,應向建行金壇支行支付按照王某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二乘以競業限制期剩餘月數計算的違約金。

2020年8月,王某正式從行金壇支行離職,其原因爲“個人原因”。依據競業限制協議,支行作出說明:從解除勞動合同次月起,於每月30日之前按月向王某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4103元;若王某未遵守協議約定,需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在離開建行系統之後,王某於2020年9月加入了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2022年10月8日,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王志遠出具在職證明,主要載明:王某現任南京銀行零售金融部私人銀行部市場營銷部私行顧問崗(派駐南京銀行金壇支行)。

2022年5月31日,建行金壇支行以王某爲被申請人向常州市金壇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王某賠償違約金並返還補償。不過,仲裁委並不支持建行金壇支行要求王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的仲裁請求,僅要求後者返還經濟補償96369元。建行方面對此並不滿意,此後雙方鬧上法庭。

員工主張建行、南京銀行崗位不同 法院判決建行勝訴

在法院審理環節,王某認爲,建行金壇支行隨意擴大競業限制的適用範圍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自己在建行金壇支行處的崗位名稱是客戶經理(個人業務),即最普通的一線員工,明顯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適用競業限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其次,自己也不屬於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自己在建行金壇支行處的崗位職責主要是是負責客戶接待,爲客戶提供理財服務。不過,法院一審還是判決王某違約。

近期,二審結果公開發布。王某堅持認爲,自己在南京銀行崗位名稱是私人銀行顧問,主要負責私人銀行客戶的開拓維護,配置理財存款,基金保險等一系列金融產品,而此前在建行的原崗位只是普通的個人業務客戶經理。建設銀行與南京銀行經營的產品受衆不同,對應的市場亦不重合,現崗位服務的客戶羣體與原崗位更是不同。所以,自己的現崗位與原崗位毫無關聯,不存在競爭關係,其離職並不會損害建行金壇支行的合法利益,更無法撼動建行金壇支行獨有的市場競爭優勢,其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一審判決認定錯誤。並且,建行濫用競業限制條款對自身利益進行過度保護,嚴重限制了自己的自由擇業權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指出,王某作爲建行金壇支行的客戶經理,掌握支行的客戶金融信息資料等商業祕密,屬於關於競業限制的人員規定範疇。王某離職後,在領取建行金壇支行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的同時,卻於2020年9月即至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工作,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應向建行金壇支行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應支付建行金壇支行違約金196944元;返還支行已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94369元。

對此,某南方地區銀行機構人員向財聯社記者介紹,銀行員工人數衆多,離職後加入其他銀行的不在少數。該行也有從其他銀行跳槽來的普通員工,尚未聽說其被老東家起訴違反競業協議的情況。一般來說,客戶經理、櫃員的職級太低,流動性也不低、少人關注,類似的案件相對罕見。

對於王某的案件,石小峯進一步指出,法院支持銀行的訴求並不奇怪。一般來說,銀行競業限制協議適用於所有與銀行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無論職位高低。對於金融機構來說,普通員工也可能接觸到商業機密和客戶信息。王某儘管新崗位是私人銀行的客戶經理,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和上一份工作有很大的不同,但其畢竟沒有完全脫離原來崗位的工作範疇。如果他在其他銀行從事的是保安此類和客戶經理完全不同的崗位,可能法院會判決建行敗訴。競業限制協議是一種雙向限制的合同,簽署之後就代表雙方都有受約束。不過,客觀來看,當前的確存在一些公司隨意擴大競業範圍的現象,也值得有關部門警惕。這也應是爲何當地勞動仲裁部門不支持建行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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