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推進嚴格公正執法,維護行業秩序,金融監管總局起草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的起草原則是什麼?

裁量權行使應當符合法律目的,合法精準確定裁量尺度。《辦法》起草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嚴格依法處罰。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教育、引導、震懾作用,懲戒違法違規行爲,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羣衆合法權益。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規範履行監管職責,防範出現違法實施處罰,濫用處罰裁量權的情況。二是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在提高違法成本的同時,保證處罰決定公正合理。針對不同程度的違法問題,採取不同層次的處罰措施。三是兼顧統一性和靈活性。統一處罰裁量標準,提高執法可操作性。同時,考慮處罰實踐的複雜性,預留一定裁量空間,避免“一刀切”造成執法僵化。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共四章三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嚴格規範執法行爲。明確處罰裁量權定義,行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則。明確“從舊兼從輕”、處罰時效認定等適用規則。二是細化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明確減輕、從輕、適中、從重處罰的基本內涵。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要求,進一步細化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明確認定人員責任應當綜合考察當事人崗位職責、與違法行爲的關聯性、實際危害後果等因素;處罰多名責任人員時,應當區分責任主次。三是規範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標準。明確銀行業保險業從輕、適中、從重罰款幅度標準,以及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與計算方式。計算違法所得時,當事人已經依法退賠的款項,應當在違法所得款項中扣除,當事人提供相關票據、賬冊等能夠證明直接相關的稅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四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明確各監管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轄內行政處罰階次、幅度以及適用情形進行合理細化量化。適用《辦法》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調整適用。濫用處罰裁量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辦法》在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佈”。制定《辦法》是總局落實《行政處罰法》的重要舉措,並對涉及裁量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例如:

在處罰追溯時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追訴時效延長至五年,明確違法行爲連續狀態、繼續狀態的判斷標準;裁量階次適用方面,細化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提高執法可操作性;處罰種類適用方面,考慮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使用頻率較高,明確了罰款的裁量幅度標準,違法所得的認定及計算標準等。強化自身約束方面,對於在行使處罰裁量權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處罰實踐較爲複雜,市場主體情況差異大,《辦法》如何平衡統一性與靈活性?

《辦法》明確了不同裁量階次的內涵以及具體適用情形,對使用頻率較高的罰款處罰,規定了幅度標準,提高執法可操作性。考慮處罰實踐的複雜性,預留一定裁量空間,對同時存在多種不同種類裁量情節等複雜情形,允許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執法僵化。另外,明確適用《辦法》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調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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