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主體情況差異大,處罰上如何平衡統一性與靈活性?

金融監管逐漸趨嚴,監管懲罰力度也在不斷加大。

近期,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一口氣掛出22張罰單,涉及衆多銀行機構、銀行理財公司及保險機構等,被罰金額從30萬元到超2億元。公衆也在關注,監管行政處罰力度是如何確定的?市場主體情況差異大,處罰上如何平衡統一性與靈活性?

12月11日,金融監管總局起草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權定義,實施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總局在答記者問時指出,裁量權行使應當符合法律目的,合法精準確定裁量尺度。一是堅持嚴格依法處罰;二是堅持過罰相當原則;三是兼顧統一性和靈活性。同時,考慮處罰實踐的複雜性,預留一定裁量空間,避免“一刀切”造成執法僵化。

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銀行保險監管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的權限。

《辦法》共四章三十一條,一方面,嚴格規範執法行爲,明確了“從舊兼從輕”、處罰時效認定等適用規則。

另一方面,細化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明確減輕、從輕、適中、從重處罰的基本內涵。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下稱《行政處罰法》)要求,進一步細化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明確認定人員責任應當綜合考察當事人崗位職責、與違法行爲的關聯性、實際危害後果等因素;處罰多名責任人員時,應當區分責任主次。

此外,規範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標準。明確銀行業保險業從輕、適中、從重罰款幅度標準,以及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與計算方式。計算違法所得時,當事人已經依法退賠的款項,應當在違法所得款項中扣除,當事人提供相關票據、賬冊等能夠證明直接相關的稅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了依法從重處罰的十個情形: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案件或者重大風險事件的;嚴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規定,影響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的;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社會關注度高、影響惡劣的;不依法配合監管執法的;同一責任主體受到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改正後五年內,再次實施違反同一定性依據的同一類違法行爲的;機構內控嚴重缺失或者嚴重失效,違法行爲涉及面廣,影響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羣體性特徵的;違法行爲發生次數多,持續時間長,涉案金額大或者違法業務佔比較大的;誘騙、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法或者代爲承擔法律責任的;對舉報人、證人、檢查人員或者其他監管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由於處罰實踐較爲複雜,市場主體情況差異大,在平衡統一性與靈活性方面,《辦法》明確了不同裁量階次的內涵以及具體適用情形,對使用頻率較高的罰款處罰,規定了幅度標準,提高執法可操作性。

《辦法》規定,當事人同時存在從輕或者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當地執法實踐、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考慮機構層級、市場規模、違法業務佔比、涉案金額等其他因素,確定最終裁量階次。

金融監管總局答記者問指出,考慮處罰實踐的複雜性,預留一定裁量空間,對同時存在多種不同種類裁量情節等複雜情形,允許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執法僵化。另外,明確適用《辦法》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調整適用。

今年以來,金融監管執法力度不斷加強。1月至9月,金融監管總局處罰銀行保險機構2978家次,處罰責任人員5512人次,罰沒金額共計63.12億元。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