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林淙 時娜

爲增強退市風險提示針對性和有效性,及早明確投資者預期,12月29日,上交所發佈《退市風險公司信息披露指南》並同步優化相關公告格式;深交所發佈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業務辦理(2023年12月修訂)》《創業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業務辦理(2023年12月修訂)》。

本次修訂全面擴展適用範圍,實現財務類、交易類和重大違法類等各類退市風險全覆蓋,同時針對新情況新問題補齊短板,進一步強化風險揭示力度,壓嚴壓實“關鍵少數”和中介機構責任,推動實現退市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具體來看:

一是圍繞突擊交易和無法按期披露年報,強化財務類退市風險揭示。本次修訂強化了債務重組等重大交易監管,明確上市公司在債務重組、資產捐贈等重大交易消除重大不確定性前不得隨意披露,避免誤導投資者;同時提高重大交易實施門檻,對交易標的爲公司股權的,除審計外,還要求進行評估並披露評估報告。此外,新增無法披露年報重點風險提示事項,明確公司一旦出現無法按期披露年報風險的,應當作重點風險提示,推動相關信息儘早釋放,避免市場預期不足。

二是防止1元股公司不當影響股價,新增交易類退市風險披露要求。本次修訂明確要求股票收盤價低於1元的公司在披露增持、回購、要約收購、控制權變更等公告時,應當充分說明其履約能力,交易所可以要求相關方提供證明性文件。同時要求股票收盤價接近1元的公司參照前述規定執行。

三是前移風險揭示時點,新增重大違法類退市風險披露要求。對於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現有規則要求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有罪裁判後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本次修訂進一步前移披露時點,要求公司在立案或者被提起公訴期間每月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

四是壓嚴壓實董監高責任,促進審計委員會發揮監督作用。本次修訂要求審計委員會關注財務會計報告及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財務會計報告的重大會計和審計問題。此外,要求退市風險公司董監高督促公司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更加審慎地發佈影響公司上市地位相關的信息。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以全面加強監管爲重點,督促退市風險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依法依規推進各項退市監管工作,堅持“應退盡退”,促進市場優勝劣汰,維護資本市場平穩運行。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將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以全面加強監管、防範化解風險、服務高質量發展爲重點任務,督促退市風險公司有效揭示退市風險,增強市場可預期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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