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在金融領域體現得十分典型。

1月9日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央視綜合頻道播出年度反腐大片《持續發力 縱深推進》第四集《一體推進“三不腐”》,其中披露了範一飛案的一些細節。

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央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範一飛於2022年11月落馬,成爲黨的二十大之後被查處的“首虎”。

“又想當官又想發財,這是我很典型的一面,大錯而特錯,這是要害問題。”範一飛在專題片中懺悔道。

範一飛出生於1964年,曾長期在建設銀行任職,並在2005年6月擔任建設銀行副行長;2010年3月擔任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2011年11月兼任上海銀行董事長);2015年1月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並在2月擔任央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直至被查,範一飛任職央行副行長近8年時間,曾分管支付等領域。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工作人員錢龍表示,範一飛他有大量隱形的、變異的、新型的腐敗,利用了金融市場這種規則作掩護、作幌子,來實施權錢交易。

範一飛深耕金融系統近40年,從銀行基層員工逐步成長爲領導幹部,這也讓他認爲自己懂金融、有能力,可以動腦筋鋪設一條“官商雙贏”的暗道。

範一飛在專題片中稱,“我是不走明道,走其他的所謂路徑。商人把錢送到我辦公室,我也不會要的,(但)比如說他是用股票的這種方式,而且不是直接給我本人,給我家裏人,就是另一種結局了,我就是動這些腦筋動壞了。”

範一飛自認爲動了“腦筋”,但在專案組眼中其實不難看透。紀檢監察機關近年來查處大量金融腐敗案件的同時,邊辦案邊總結,掌握金融腐敗的新形態、新特點、新表現,形成了穿透式審查調查的系統性方法,持續將成果運用到新工作中,不斷提升金融反腐的專業性、精準性。

調查發現,範一飛暗度陳倉的斂財通道,主要是經由弟弟範侃經營的一家投資公司。不少商人和範侃合作,其實投資的,是藏在他背後的人。

行賄方向範一飛送上的大都不是可見的真金白銀,而是提供一個“投資”項目,設置一個金融產品,由他弟弟的公司出面“投資”作爲幌子,就能獲利豐厚。甚至有時候,所謂“投資”根本不出錢,只是籤一紙虛假協議。一個典型例子,就是範一飛幫助一個叫劉琦的商人,承接了一個手機銀行相關項目,與此同步,範一飛弟弟的公司就和劉琦的公司簽訂“協議”,名義上是收購劉琦公司部分股權,實際上範侃一分錢都沒出,就是白收劉琦給的“乾股”。

反腐敗高壓態勢下,受賄渠道在隱形變異,商人“圍獵”手段也在隱形變異。劉琦就是個極具代表性的例子,除了範一飛,他還拉攏腐蝕了多名金融系統領導幹部。他認爲當下如果赤裸裸地一事一結容易暴露,也容易把人嚇跑,要轉而感情投資、長線投資,讓對方不覺危險,而是感到“快樂”。

範一飛在和劉琦交往中的確覺得很“快樂”。他尤其愛好音樂,劉琦就送上高級音響,還經常請他去聽音樂會,陪他一起欣賞音樂。範一飛喜歡高爾夫、羽毛球、乒乓球,劉琦就常約他一起打球。知道範一飛愛喫什麼,對什麼話題感興趣,劉琦就針對性陪喫陪聊。逐漸地,由此走進了範一飛的朋友圈、生活圈。範一飛生病住院,劉琦甚至每天貼身陪護,連範一飛的祕書都歎爲觀止。範一飛2015年到人民銀行任職後,雖然不直接審批融資、貸款等業務,但他利用央行領導的影響力,在金融圈跨地域、跨銀行幫商人老闆介紹個熟人、打個招呼,往往就能管用。人民銀行作爲金融管理部門,領導幹部本應是監管制度、行業規則的維護者,範一飛卻爲了利益,不僅不履行職責,反而帶頭破壞制度,對金融行業生態造成嚴重破壞。

2023年6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了範一飛被雙開的通報。通報稱,經查,範一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意識淡漠,對抗組織審查,大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接受宴請、旅遊、打高爾夫球等活動安排,違規參加公款宴請、收受禮品禮金、出入私人會所;在職務安排、崗位調整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爲官不廉,縱容親屬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搞權色交易;違規干預、插手執法活動;道德敗壞,家風不正;毫無紀法底線,膽大妄爲,“靠金融喫金融”、“以錢生錢”,長期以“投資”爲名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2023年9月27日,範一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黃岡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範一飛利用擔任原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計財部經理、總經理助理、資金計劃部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計劃部副主任、財務會計部總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理、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上海銀行董事長,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業務承攬、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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