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孫藝真

花500萬元購買的基金持續下跌,贖回款僅剩105萬元,無錫一投資者將基金管理人告上法庭,最終獲賠395萬元。

界面新聞注意到,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公佈了一則因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而向金融消費者賠償損失的判例。

案情顯示,201512月,陸女士與A資產公司、B證券公司簽訂《基金合同》,約定陸女士作爲基金投資人認購某款證券投資基金,認購金額爲500萬元;該基金由A資產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B證券公司擔任基金託管人。

合同約定,基金份額的初始銷售面值爲1.00/份,止損線爲基金份額淨值0.70元,並約定基金份額淨值跌破止損線時,基金管理人負有及時以市價將可出售的資產全部變現等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因基金淨值不斷下降,三方經協商於201912月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確認基金的止損線爲基金份額淨值0.55元,並約定基金份額淨值不高於止損線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資金進行變現,併發布清盤公告進入清算程序。 

2021年,陸女士經查詢發現,該基金在20201231日跌破合同約定的止損線,其後持續跌破止損線。2022615日,陸女士向A資產公司與B證券公司發送要求贖回基金份額的通知書以及賠償損失的律師函。202210月,陸女士收到基金贖回款105萬元。

陸女士難以接受這一結果,認爲A資產公司作爲基金管理人,在向其推薦該款基金產品時,沒有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也未對該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劃分,未對該產品是否適合其進行評估,違反了適當性義務。同時,還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在基金跌破止損線時及時變現的止損性義務,故起訴要求A資產公司賠償投資本金差額損失395萬元。

所謂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信託理財產品、券商集合理財計劃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爲金融消費者參與融資融券、新三板等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瞭解客戶、瞭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

A資產公司辯稱,陸女士所購基金爲私募基金,在簽訂合同時已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書》,將相應風險進行書面告知,並由陸女士簽字確認。簽署該合同時,私募基金剛開始規範管理,行業內有關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直至2016年纔出臺,要求資產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就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與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不具有可操作性,故其作爲基金管理人已經盡到適當性義務。當基金跌破止損線時,公司工作人員也已微信告知陸女士,並與其通過協商重新確定止損線,不存在違反止損性義務的行爲。

錫山法院指出,在該案中,A資產公司與陸女士簽訂案涉基金合同時,行業有關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雖未正式出臺,但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已經對投資者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進行明確。A資產公司向客戶推薦產品時,應當基於誠信原則履行了解客戶、瞭解產品並保證兩者相匹配的注意義務。

法院認爲,A資產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在向陸女士推薦該基金產品過程中,已通過合適方式對其投資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與經驗等基本信息進行評估。公司僅要求陸女士簽署了相應的《風險揭示書》《承諾書》,這不能認定爲已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止損性義務方面,按照雙方簽署的合同約定,A資產公司應當在基金不高於止損線時及時採取變現措施並對基金進行清算,但當該基金持續跌破止損線時,公司並未採取相應措施,也未能舉證證明已與陸女士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止損線約定,故A資產公司的行爲也違反了合同約定的止損性義務。

錫山法院審理認爲,A資產公司因違反適當性義務,應當賠償陸女士因購買該基金產生的實際損失,陸女士確認其實際損失爲500萬元投資本金的差額395萬元,法院予以確認;A資產公司因違反合同約定的止損性義務,應當就實際收回款項低於止損線部分的損失承擔責任,現陸女士主張該部分損失已被A資產公司違反適當性義務承擔的責任所吸收,法院予以確認,故依法判決A資產公司向陸女士賠償損失395萬元。

錫山法院表示,基於金融交易的複雜性與專業性,在引發訴訟時,法院可以將是否履行上述義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金融機構,以實現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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