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冷翠華

備受行業關注的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有了自律規則和管理制度標準。

1月1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業協會”)發佈《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自律規則》(以下簡稱《自律規則》)和《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標準》(以下簡稱《制度標準》)。這是險資運用關聯交易領域首個自律規則和制度標準。

業內人士認爲,這將進一步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提升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制度的完備性,推動保險機構從內部管理和決策上重視和加強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工作,強化保險公司內部約束和保險行業自律管理,助力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關聯交易存在風險隱患

據保險業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監管部門高度重視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在對高風險機構進行風險處置中發現,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大都存在着風險隱患,過去發生過的部分機構通過不當關聯交易挪用、侵佔、套取保險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爲,也成爲危害保險資金安全、影響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表示,在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不規範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能會將保險公司作爲聚集資金和違規使用資金的平臺,利用不當關聯交易,通過保險資金運用進行利益輸送。

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博士邱劍對《證券日報》記者分析道,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不規範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關聯交易容易被大股東操縱保險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進而損害保險公司、中小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利益;二是由於關聯交易的隱蔽性和複雜性,容易導致保險資金的風險敞口增加,如果關聯方出現問題,將使保險資金遭受巨大損失,嚴重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三是隱蔽、複雜的關聯交易會影響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償付能力、資產風險分類等數據的真實性,進而會影響保險公司戰略規劃的準確性、戰略實施的持續性和公司運營的穩健性;四是不當關聯交易可能導致行業外部風險傳導至保險公司,增加了整個保險行業的金融風險等。

明確禁止三類關聯交易行爲

針對險資運用關聯交易的風險,監管部門已經有所行動。原中國銀保監會2022年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了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並在當年6月2日發佈《關於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的通知》。其要求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將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行爲納入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自律規則,研究制定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標準。

此次保險業協會發布的《自律規則》明確禁止保險機構開展資金運用的三類行爲。一是通過隱瞞或者掩蓋關聯關係、股權代持、資產代持、抽屜協議、陰陽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東等隱蔽方式規避關聯交易審查或監管要求。

二是借道不動產項目、非保險子公司、第三方橋公司、信託計劃、資管產品投資、銀行存款、同業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變相突破監管限制,爲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違規融資。

三是通過各種方式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隱匿資金最終流向,爲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

《自律規則》還要求保險機構切實履行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主體責任,針對保險機構股東、董監高、審批或決策人員、合作機構在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中所承擔的不同職責,分別提出自律管理要求;對委託投資和單一投資中涉及的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行爲提出操作建議;對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提出自律管理要求。若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存在違反《自律規則》要求的,將採取約談提醒、行業內公開通報、記入不良記錄檔案,甚至納入行業黑名單等自律懲戒措施。

在邱劍看來,這將規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降低不良關聯交易給保險公司帶來的風險,降低保險行業的金融風險,推動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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