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聯社

財聯社2月17日訊(記者 彭科峯)春節期間,證監會連發多份罰單,多名券商員工代人炒股、借名炒股被嚴厲處罰,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其原因在於,一般人可能認爲金融人投資經驗豐富,能幫自己盈利。但你有沒有想過,金融從業者也會委託別人替自己炒股並且鉅虧?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就上傳了這樣一個經典案例——廣州一名原國有大行員工斥資上百萬投入股市,並委託一名89後男子代替自己操盤,雙方還一度簽署保本理財協議最終仍虧損數十萬。雙方鬧上法院之後,法院一審判決,保本理財無效,這名原銀行人需自擔一定損失責任。

原銀行人繞道母親賬戶支出150萬 委託他人替自己炒股

據文書披露,滕某,男,1989年出生,漢族,廣州人,系這起代人炒股的操盤手。張某,女,系常年從事金融行業的人士,曾在某國有大行行廣州分行東風路支行風險控制崗位任職,爲本次事件中的實際金主。圍繞代客炒股,雙方曾簽署多份短期協議。

據瞭解,2022年3月23日,阮某的女兒張某與滕某簽訂《證券代客理財協議書》,載明甲方(賬戶提供方)爲阮某,乙方(操作方)爲滕某。雙方約定,甲方主動委託乙方爲其進行有償代理操作,起始金額爲150萬元。雙方協商約定在當年3月23日至4月23日期間對相關證券帳戶進行有償代客理財。本合同項下的投資收益分配按總收益比例分配,雙方按照5:5收益分配比例。

當年4月22日,張某(甲方)與滕某(乙方)又簽訂《證券代客理財協議書》。協議約定理財期限爲4月22日至7月22日。 當年8月9日,雙方又簽訂《證券代客理財補充協議書》,主要條款如下:甲方主動委託乙方爲其進行有償代理操作案涉證券賬戶。合作方案:固定利息收益。甲方本金人民幣150萬元。乙方按月息1.5%支付甲方收益,起止日期8月1日至8月22日。

當年8月9日,張某(甲方)與滕某(乙方)又簽訂《證券代客理財協議書》,約定理財期限爲當年8月22日至12月31日。雙方約定採用保本型分成方式按盈利情況分成,滕某以五五分成制參與盈利累計分紅。上述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通過微信羣“股股諮詢羣”進行溝通。

當年9月2日,張某一方向案涉證券賬戶轉入資金150萬元。開始階段,該賬戶成功盈利,雙方進行若干分紅,但最終大幅虧損。12月30日,張某要求滕某當天擇機退出,被建議再持有三個交易日。2023年1月6日,張某提出委託期已屆滿,當天需要清倉結算。同日下午,張某對案涉證券賬戶進行清倉,清倉後資金餘額爲1139749.59元。

張某一方認爲,操盤手應向自己補償34萬元。協商未果後,雙方鬧上法庭。

法院一審判決保本協議無效 但操盤手、投資人應均攤損失

對此,操盤手滕某表示,案涉《證券代客理財協議書》是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第五章“虧損及責任”的約定體現張某一方將投資的風險轉由自己承擔的內容,應認定爲“保底條款”。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爲無效。另外,張某曾在某國有大行行廣州分行東風路支行風險控制崗位任職,或許正是基於此,她才選擇使用母親的賬戶進行操作。張某一方對最終虧損的結果應承擔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在審理環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指出,案涉《證券代客理財協議書》中保底條款的效力、滕某應否向張某一方償還證券賬戶虧損並支付利息,均是本案的主要焦點。

法院認爲,案涉《證券代客理財協議書》約定,案涉證券賬戶的股票投資買賣所造成的資金虧損風險由滕某承擔,上述條款屬於事先約定的保證委託人本金不受任何損失的保底條款。該類條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場投資風險,誘導作爲委託人的投資者誤判或漠視投資風險,非理性地將資金投入金融市場,導致投資風險不斷積累放大,從而擾亂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因此,案涉合同約定的保底條款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那麼,滕某應不應該賠償張某一方的損失呢?對此,法院指出,《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綜合認定案涉《證券代客理財協議書》約定的委託理財期限截止日爲2023年1月6日,應當以當日案涉證券賬戶的總資產1139749.59元作爲計算損失的依據。

法院認定,案涉《證券代客理財協議書》項下證券賬戶的損失應爲380250.41元。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關於收益分配比例的約定,酌情認定滕某應承擔上述損失中的190125.21元。考慮到滕某此前已支付款項,故滕某仍應向張某一方賠償損失150125.21元並支付利息。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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