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包晶晶 每經編輯 陳夢妤

2月27日,北京市住建委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發佈《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首次擬明確將住房租金納入監管,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押金託管賬戶和租金監管賬戶管理工作。

根據《徵求意見稿》,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會同市住建委加強對承擔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相關工作商業銀行的監管,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承擔押金託管、租金監管中糾紛調解、協調租賃當事人押金或租金退還等相關工作。

多年來,分散式長租公寓企業頻繁爆雷、租金“長收短付”等不健全模式對房東、房客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有不少租客面臨被收房和“租金貸”的雙重緊逼。

《徵求意見稿》顯示,北京市資金中心應當在中標商業銀行中開設押金託管賬戶。該賬戶爲專用存管賬戶,不透支;除另有規定外,不支取現金。

對於各地多發的“退押金難”,《徵求意見稿》提出,押金應當按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存入押金託管賬戶。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後一個工作日內提出押金退還意見。意見中明確是否扣除押金,如擬扣除押金的,應當明確擬扣除部分費用明細。擬扣除部分外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

承租人應當在住房租賃企業提出押金退還意見後兩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同意。承租人同意的,押金按退還意見退還。住房租賃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押金退還意見的,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還至承租人賬戶。涉及押金退還的,按照押金退還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掛牌利率計息,計息週期自存入市資金中心押金託管賬戶之日起,至押金退還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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