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ST花王發佈公告,實控人肖國強因爲內幕交易被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約879萬元,並處以約2637萬元的罰款,共計罰沒約3516萬元。

梳理信息可知,ST花王實控人肖國強時任公司董事長,在知悉“高送轉”的內幕信息時,利用他人賬戶買賣公司股票獲利,而交易的資金來源則是肖國強向鎮江市京口區新民洲港口產業園區文廣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借款。

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的多位行業人士認爲,內幕交易行爲如果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應該承擔責任,而上市公司也可以從多個層面完善內部控制,以防止關鍵少數的違法違規行爲。

借用他人賬戶交易

根據證監會查證的信息可知,2016年12月初,ST花王時任董事長肖國強打算將“高送轉”事項提上工作日程。肖國強和董祕商量後,安排董祕向券商諮詢相關事項,最終形成相關送轉方案。

2017年2月17日,肖國強安排人員以大股東花王集團的名義向ST花王董事會提交了承諾函,提議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0.6元,同時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式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股本15股。

2017年2月20日,ST花王臨時停牌。當天,花王集團將現金分紅從每10股派0.6元修改爲每10股派1.45元並重新提交了承諾函。隨後,ST花王發佈了“高送轉”的相關公告。送轉的相關信息屬於內幕信息。該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6年12月6日下午4點,公開時間爲2017年2月22日,肖國強爲內幕信息知情人。但是,肖國強卻借用他人賬戶進行了內幕交易。

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款,投資者在內幕交易區間內發生反向交易且產生損失時,可以要求內幕交易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

王智斌解釋,司法實踐中,因果關係的認定等諸多專業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細則規定,投資者訴訟存在一定的難度。不過,在內幕交易民事訴訟領域也並非沒有勝訴案例,此前有代理過的內幕交易案,最終法院判定違法方需要爲其內幕交易行爲向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在遭遇內部人內幕交易時,可以嘗試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行爲人賠償損失。

規範“關鍵少數”行爲

基於肖國強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最終決定沒收違法所得約879萬元,並處以約2637萬元的罰款。ST花王稱,上述處罰決定僅涉及肖國強個人,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從ST花王的案件來看,此次被處罰的肖國強時任ST花王董事長,是內幕信息中的“關鍵少數”,對於“關鍵少數”行爲的規範,王智斌解釋,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有示範效應,對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現行法律法規已經加大了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處罰力度。從過去最高5倍提高到了10倍的罰款。監管部門有案必查、依法處罰,就能起到震懾作用。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從多個角度着手,規範“關鍵少數”的行爲。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上市公司可以從四個方面防範“關鍵少數”出現內幕交易:“完善的內控,相互牽制的審批流程;分散控制權,,無實控人的上市公司在這方面問題較少,管理層的權力適度擴大,不過需要有一套監督和激勵職業經理人的制度;健全獨立董事制度;壯大監事會權限,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文章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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