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呂文琦

人身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正式出爐。

3月18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人身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下稱《評級辦法》),從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其他等六個維度評價,將保險公司分爲五級。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文件的出臺和實施,將有利於落實“高風險高強度監管”的監管導向,合理配置機構監管資源,真正落實分類監管要求,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差異化發展的競爭格局。

根據《評級辦法》,監管部門將根據機構綜合得分確定其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綜合風險等級劃分爲1-5級,數值越大,風險等級越高,處於重組、被接管等狀態的公司直接列爲S級。

監管評級結果爲1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能夠較好地管理各類風險,出現風險的可能性較低。監管評級結果爲2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總體可控、水平較低,風險抵禦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應當持續關注。監管評級結果爲3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存在明顯的風險隱患,風險抵禦能力一般,應督促公司加強風險管理。

對監管評級結果爲4級的公司,除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等措施外,還會依法採取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業務範圍,限制向股東分紅等措施。

對監管評級結果爲5級的公司,在採取上述監管措施基礎上,必要時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可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另外,《評級辦法》指出,險企若出現公司治理存在嚴重問題、關聯交易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等情況時,認定爲重大風險情形,將綜合風險水平等級評定爲5級。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教授孫宏濤向界面新聞表示,《評級辦法》強化了保險公司的風險分類,在分類的基礎上實施精細化管理。“對於高風險的公司,採取了更高頻的數據報備,反饋上也更爲嚴格。對於風險等級低的公司,分級制度下也能適當增強他們經營的自主性。”

此前原銀保監會下發《評級辦法(徵求意見稿)》時,曾引發一些業內人士對中小險企的擔憂。彼時有業內人士向界面新聞表示,人身險企分級監管機制雖然降低了風險,但評級低的中小公司在這樣的環境下更難生存和發展,保費收入的來源被斬斷。

對此,本次《評級辦法》明確,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向無關人員提供,不得出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或其他考慮對外披露。

孫宏濤表示,目前《評級辦法》主要用於監督管理,包括產品監管、資金監管和機構設置監管等,而非給投資者作爲參照。不過未來也不排除公開相關情況的可能,“這就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過程,公司做得好自然評級好信譽好,可以有更多保費收入。如果做得不好,那保費相應銳減。”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評級辦法》有助於提升人身保險公司監管效能,促進人身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具體來看,對市場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增強人身保險業風險防控有效性。《評級辦法》根據監管實踐建立了風險信息庫,用於對人身保險公司進行日常監測和監管評估,將提高人身保險公司風險識別和預警能力,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

二是提升人身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能力。《評級辦法》在評估指標體系中引入特別加分項,體現人身保險公司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所做出的貢獻,引導行業通過綠色保險、普惠保險等,更好服務共同富裕、“雙碳”等國家戰略。

三是推動人身保險公司差異化經營。監管部門將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各人身保險公司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分類監管的實施,有助於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與其風險水平相適應的發展模式,推動人身險業迴歸保障本源,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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