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博商業評論

3月19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浙江監管局開具的一張罰單顯示,杭州銀行舟山分行因對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業務管理不審慎;個貸管理不審慎;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項目建設共三項違法違規行爲處以100萬元的罰款。行政處罰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有媒體發現,這是目前第一例銀行機構因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業務管理不審慎被罰。

浙江金融監管局2024年開具的第一張罰單也是杭州銀行。1月15日,杭州銀行因本行貸款及貼現資金被用於購買本行結構性存款、理財資金用於償還本行貸款共計6項違規行爲被浙江金融監管局處以210萬元罰款。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能直接辦理融資租賃業務,但是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資租賃業務。據瞭解,商業銀行與租賃公司之間的合作主要集中在三大類:客戶與金融產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境內人民幣融資方面的合作和國際業務方面的合作。

三大類中,境內人民幣融資方面的合作最值得關注。這一大類合作中有三個小類最需要銀行審慎處理並承擔相應的信用風險。

其一爲租賃公司推薦客戶,銀行提供保理服務的模式。賃公司向銀行推薦已完成的租賃項目和客戶給銀行,銀行基於對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賃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應收租賃款的保理服務。

其二爲租賃公司推薦客戶,銀行提供結構化保理服務的模式。這是在第一種模式上更進一步,租賃公司向銀行推薦尚未完成資金交付的租賃項目和客戶給銀行,銀行基於對租賃合同認可,視“未完成租金”爲“已完成租金”,進行保理。

其三爲聯合營銷,槓桿租賃的模式。融資租賃公司牽頭出資擬購買租賃物價值的20%-40%,其餘資金由商業銀行提供,出租人需將設備的所有權、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權利抵押給銀行。

一種推測認爲,杭州銀行可能是將流動貸款資金挪用於合作租賃公司的租賃物建設而被監管部門處罰。

近段時間以來,國家監管部門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也在趨嚴,這對銀行與租賃公司的合作無疑是一種考驗。2022年,前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嚴肅查處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違規參與置換隱性債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等違法違規行爲,着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爲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爲“類信貸”工具。

此外,杭州銀行此類被罰現象並不鮮見。2022年杭州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收到了6張罰單,罰款金額達到約1135萬元。較2021年增加約640萬元,增幅達129.29%。

2023年7月21日,杭州銀行又因存在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部分基金銷售合規風控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浙江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儘管屢屢違規,杭州銀行的業績依然有所增長。杭州銀行1月12日發佈的2023年業績快報顯示,報告期內該行實現營業收入350.16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6.33%;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43.83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23.15%。

但是杭州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較低,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杭州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爲8.31%,低於2023年四季度末商業銀行均值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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