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郭成林

3月25日,上交所發佈公告,對ST實達前副董事長周樂進行公開譴責。

上交所表示,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的事實,ST實達在信息披露、規範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諸多違規行爲。

首先,ST實達未按規定披露重要合同訂立事項。2021年12月28日,ST實達與林某簽署《深圳興飛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公司將持有的深圳市興飛科技有限公司70%股權以1元價格轉讓給林某。該股權處置使得ST實達2021年合併報表層面確認投資收益181369萬元,佔公司2020年經審計淨利潤絕對值的306.86%。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ST實達應當及時披露股權轉讓協議簽署情況,但公司遲至2022年1月12日才予披露。

其次,ST實達2020年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影響已消除的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4月,ST實達將相關存貨分別出售給香港的詩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賽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迅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回貨款共計0.18億美元(摺合人民幣1.15億元,佔該筆銷售收入的78.26%)。2021年4月29日,審計機構以該貨款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確定性爲由,對ST實達2020年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爲消除該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涉及事項影響,ST實達通過自籌資金、設立空殼全資孫公司代收貨款、簽署《委託代收代付貨款協議》、協調第三方主體進行無商業實質資金過賬等方法,虛構已收回全部剩餘貨款的事實。公司2021年9月18日的多份公告中,關於貨款收回情況以及2020年度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影響已消除等有關表述存在虛假記載。

綜上,公司重要合同訂立事項披露不及時、2020年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影響已消除的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行爲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中的有關規定。針對上述違規事實,上交所已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出紀律處分決定。

再看責任人方面,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時任副董事長周樂擔任公司重整工作主要負責人,參與案涉重要合同訂立事項,並聯系簽署了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未及時告知並提示上市公司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設計並具體實施了僞造貨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見所涉事項,其未勤勉盡責,是第一項違規行爲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第二項違規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決定對ST實達時任副董事長周樂予以公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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