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3月29日電(記者 陳杭)記者29日從北京二中院獲悉,2020年至2023年,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涉私募基金執行裁決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四年來共審結144件,所涉基金均爲契約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均爲被執行人。

北京二中院介紹,契約型私募基金基於基金合同成立,沒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代爲持有。當基金管理人因基金運轉異常、基金產品逾期未清算、基金管理人自身債務逾期未清償等原因成爲被執行人時,常導致其名下的基金財產賬戶被法院查封、凍結,由此引發相關權利人提出執行異議。

訴訟中,私募基金託管賬戶與基金管理人自有賬戶往往難以區分,其原因多種多樣。有些基金管理人賬戶開立不規範,以“基金名稱”“基金管理人-基金簡稱”“基金管理人(備註:基金名稱)”等方式命名賬戶,導致賬戶實際用途不明顯;有些賬戶管理不規範,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賬戶進行自己的日常開銷、借貸,公私不分;有些託管賬戶缺少託管協議,或者僅有基金託管人出具的書面確認函,違反私募基金的監管要求。這些情形都會對基金財產的獨立性產生影響。

北京二中院建議,爲了降低基金財產被執行的法律風險,各相關方應共同發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基金投資人在投資前,要警惕虛假宣傳,增強風險意識。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以基金託管人名義宣傳;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大衆傳播媒介,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同時,基金投資人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等公開途徑,查詢基金備案、管理人資質以及管理人是否涉及訴訟等情況,規避投資風險,避免盲目投資。投資人在發現基金賬戶被法院查封、凍結後,既可以依據基金投資合同的約定,督促基金管理人代表所有投資人對全部基金財產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也可以單獨就其投資所佔全部基金財產的份額部分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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