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吳敏 北京報道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較爲嚴重的國家之一,巨災發生的頻率、造成的損害越來越難以估量。近幾年,發展巨災保險的呼聲也日益高漲。

近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財政部印發《關於擴大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保障範圍進一步完善巨災保險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不僅擴展了巨災保險責任,提升了基本保險金額,還明確了條款費率以及定損理賠的確定方式。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通知》的出臺將推動保險業在巨災風險管理領域發揮更強的“穩定器”作用,進一步完善我國災害風險防範體系和救災救助體系。同時,推動保險業在政府救助、保險保障、社會救濟、自救互救“四位一體”的全新救災救助機制下發揮更大作用。

責任拓寬、保額翻倍

所謂巨災風險,是指突然發生的,且帶來巨大損失的嚴重災害或災難,它包括地震、洪水、颱風等自然巨災和大火、爆炸、恐怖事件、環境污染等人爲巨災。

僅在2023年,我國就因多起極端天氣和自然災害帶來巨大生命財產損失,如颱風“杜蘇芮”、甘肅積石山地震、颱風“海葵”、京津冀暴雨洪澇。

巨災之下,完善巨災保險制度,分散巨災風險,成爲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安全的有力舉措。此次《通知》不僅擴展了巨災保險責任,還提升了基本保險金額。

巨災保險責任方面,《通知》指出,以城鄉居民住宅及室內附屬設施爲保障對象,巨災保險責任在現有的破壞性地震的基礎上,擴展增加颱風、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

具體來看,颱風(風力達到12級及以上的熱帶氣旋)及其引起的風暴潮等次生災害,洪水(省級啓動防汛Ⅳ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的山洪暴發、江河氾濫、城市內澇、潮水上岸或倒灌),暴雨(24小時降水量爲50毫米以上的強降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均在保障範圍內。

保額方面,地震巨災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由城鎮居民住宅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每戶2萬元,提升至城鎮居民住宅每戶10萬元、農村居民住宅每戶4萬元。

《通知》還表示,每戶可參考房屋市場價值,根據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每項保險責任的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每戶100萬元,而100萬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險公司提供商業保險補充。

此外,《通知》顯示,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更名爲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共同體。對於上述保障內容之外的風險責任和保障對象,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共同體經成員大會同意,可以提供商業保險補充,充分滿足各地區差異化風險保障需求。

王國軍告訴《華夏時報》記者,我國自然災害種類較多、發生頻率較高、分佈範圍較廣、歷史損失較大、未來風險較高。通過擴大保障範圍和提升保額,促進釋放各地區多樣化巨災保障需求,可以有效提高城鄉居民的風險保障水平,增加對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補償。同時,這也有助於增強社會公衆對巨災風險的認識和應對能力,讓更多的居民受益。

在王國軍看來,完善巨災保險制度,也有助於促進防災減災工作的開展。保險公司在承保巨災保險後,會對風險較高的地區進行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提出防災建議,降低災害發生的概率。同時,在災害發生後,保險公司也會及時進行理賠,爲居民提供經濟補償,幫助其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

險企需強化經營風險管控能力

實際上,我國的巨災保險最早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家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中的洪水、地震等巨災風險責任。但我國真正意義上的巨災保險源於2014年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提出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此後,深圳、寧波、雲南、四川等地開展了不同形式的巨災保險試點。

2015年4月,45家財產保險公司發起成立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人保財險爲首席共保人並行使共同體執行機構職能。2016年5月,原保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了《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2016年7月,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產品全面銷售,這標誌着我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正式落地。2016年12月,上海保交所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保險運營平臺上線,承擔住宅地震共同體業務的出單、業務財務清算功能。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累計爲全國2134萬戶次家庭提供了7918億元的地震風險保障,累計賠付逾1億元。

但在王國軍看來,我國巨災保險發展仍處於初級階段,目前只針對居民住宅,缺少全國性的、保障範圍更廣的巨災保險制度,比如橋樑、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還有農業領域的巨災保險制度都值得探索。

不過,首都經貿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副所長李文中曾向《華夏時報》記者指出,由於巨災保險不同於普通商業保險,巨災一旦發生往往也對保險公司的經營也有着較大沖擊。因此,保險公司要強化自身的經營風險管控能力,避免因經營巨災保險業務給公司帶來風險。

北京聯合大學管理學院金融系教師楊澤雲亦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巨災風險是小概率、高額損失事件,且個體之間高度相關,與普通的可保風險大不相同,不是理想的可保風險。儘管在理論上,巨災風險可通過時間分散,但保險公司要實現時間分散就必須建立巨災準備金,且保持良好的流動性。然而,如此一來,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就會受到影響。即使如此,如果巨災發生在業務經營的早些年份,此時保險公司還未能建立足夠的巨災準備金,就會喪失償付能力,引發財務危機。

在楊澤雲看來,保險公司在經營巨災保險產品過程中,除了要得到政府的政策、財稅的支持,還要通過合理的產品設計、定價以及再保險等方式和方法進行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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