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亞鉀國際董事長郭柏春被遣返回國並留置的新聞被媒體爆出。至當日晚間6點左右,亞鉀國際發佈了董事長被留置的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新聞跑在了亞鉀國際公告之前並不是該事件的唯一問題。亞鉀國際事件的主要疑點在於,交易所問及是否存在重大事項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形。

據深交所的《關注函》,2024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委對郭柏春立案調查。近日,郭柏春被遣返回國並留置。亞鉀國際前期公告顯示,郭柏春於2024年1月15日主持召開了董事會,於2月1日主持召開了臨時股東大會。顯然,亞鉀國際方面應當對上述信息進一步披露相關細節。

筆者認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應當堅持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這不單單是監管的要求,也是信披負責人免責的法寶利器。

首先,信披要有及時性。對於亞鉀國際事件而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披露,今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委對郭柏春立案調查。亞鉀國際方面稱,其在3月29日收到留置通知書。目前,亞鉀國際方面獲悉其董事長被調查的具體時間節點從公開資料當中並不明晰。因此,深交所對亞鉀國際的質問就顯得很有必要,市場投資者也希望得到亞鉀國際是否及時披露了該關鍵信息的相關佐證,以更好地評估亞鉀國際的公司治理水平。

其次,信披要儘量完整。筆者認爲,在亞鉀國際的公告中,並未詳細闡述郭柏春的事情與公司的關聯性和影響性,這也不符合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將信息披露作爲一項重要的職責和義務,而不是一種負累。

最後,信披負責人要知道相關行爲的後果。不少上市公司近來流行董監高責任險,顯然這背後暗藏的認知就是董監高是知道自身所處角色有法律風險的。而所謂保險的保障是否能夠起到作用,實在是難以預計。但能夠肯定的是,如果信披負責人對自身工作職責理解不清晰,長期未能嚴格落實信披要求,那結果是能夠預測的。

筆者注意到,在實際工作中,有的上市公司信披負責人對信息披露工作敷衍了事、弄虛作假,其中不乏有迫於領導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壓力不得不聽從的情況。但這種行爲不僅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和信譽,也很可能終結自身的職業生涯。

上市公司應當重視信披的及時性和完整性,提高自身的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披質量,樹立起健康、透明和負責任的公衆形象。同時,上市公司的信披負責人要嚴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理由耽誤或者漏報重大事項,否則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市場懲罰,甚至斷送自己的職業生涯。

(文章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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