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上游新聞記者從重慶市市場監管局獲悉,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制定發佈《重慶市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暨《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者集中提醒敦促函》(以下簡稱《提醒敦促函》)。這是重慶市市場監管局自2022年8月1日起開展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試點審查工作以來,首次出臺經營者集中監管領域合規文件。

《指引》聚焦經營者集中監管特點以及企業合規需求,從經營者集中概述、申報指南、法律制度、企業常見問題解答、企業合規建議等方面爲企業提供有益參考,企業可以根據經營規模、管理模式、集中頻次、合規體系等自身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合規管理制度,增強合規管理能力。

《指引》提出,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或者申報後獲得批准前不得實施集中。

具體包括兩大標準:一是控制權標準。交易前後,目標公司或目標資產的控制權發生變化;對於新設合營企業,至少兩個經營者共同控制合營企業;二是營業額標準,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4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從其規定。

違法實施集中,將如何處罰?

違法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市場監管總局依法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經營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燬、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爲的,由市場監管總局依法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計算的,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爲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在上述規定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

《提醒敦促函》則對於經營者存在未依法申報、違反審查決定等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風險的,提醒敦促經營者做好相關風險的預防和整改,所涉企業需根據要求全面梳理和分析自身在經營者集中領域的反壟斷合規情況。

下一步,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將突出經營者、商協會、申報代理人等重點對象,多層次全方位地開展競爭合規宣貫活動,並適時遴選推廣合規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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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判斷是否違法實施集中?

A: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申報實施集中、申報後未經批准實施集中或者違反審查決定的,市場監管總局依法進行調查。

是否實施集中的判斷因素主要包括是否完成經營主體登記或者權利變更登記、委派高級管理人員、實際參與經營決策和管理、與其他經營者交換敏感信息、實質性整合業務等。

Q:國企之間的交易是否需要申報? 

A:追溯至最終控制人查看控制權歸屬是判斷控制權變化的方式之一。但是,就國家或地方國資委或其他國家 / 地方政府機關下屬的交易方而言,在判斷控制權變化時,最終控制人不能穿透到國家機關,而是追溯至最終的國有控股公司進行分析。 

【案例】國資委下屬國有企業A收購另一家國有企業B,雖然都同屬國資委控股,但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只能是經營者,所以A與B屬於不同經營者,實施集中依然需要申報。

Q:集團內部重組是否需要申報? 

A:同一集團下屬不同公司之間的交易需嚴格參照《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判斷是否屬於申報豁免情形。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上游新聞記者 嚴薇

編輯:楊虹    責編:孫瓊英,周尚鬥    審覈: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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