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普股份4月18日盤後公告,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魏中浩,時任財務總監馮林霞,時任董事會祕書王瑋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從上海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來看,子公司失控反映出愛普股份內控管理的缺位。

多年財務數據不準確

對於子公司存在的偷逃稅款行爲,愛普股份將偷逃稅額根據各年偷逃情況調整以前年度損益,並因偷逃稅款對未來現金流的影響調整以前年度商譽減值損失。

經查,愛普股份控股子公司盟澤商貿的偷逃稅款行爲導致愛普股份2018年至2020年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分別多計61.71萬元、3624.55萬元、99.85萬元,分別佔原披露金額的0.56%、23.88%、0.59%;2021年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少計1394.11萬元,佔原披露金額的7.39%。

上海證監局認爲,愛普股份未能有效管理並控制控股子公司,確保其依法合規經營,導致2018年至2021年年報披露的財務數據不準確,影響投資者知情權。

對於盟澤商貿偷逃稅款的訴訟情況,愛普股份曾在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關於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訴書和傳票的公告》中表示“判決生效後存在導致公司需要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可能……亦可能對公司2022年度或未來的淨利潤產生不確定性影響”,並在同年3月25日披露的《關於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決書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暫無法預計本判決對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來利潤的影響”。

此後,在2023年4月11日披露的《關於控股子公司一審判決生效的公告》中,公司表示“一審判決結果生效,公司將按照相關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對公司本期利潤不會產生重大影響,亦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造成重大影響”。

顯然,愛普股份未在公告中提示對以前年度利潤的影響,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基於上述事實,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而愛普股份時任董事長、總經理魏中浩,時任財務總監馮林霞,時任董事會祕書王瑋華,均對此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前述三人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涉股權回購紛爭

懸在盟澤商貿頭頂的,還有一宗訴訟案件。

此前,原告愛普股份就要求被告許廣益、戴曉雯回購盟澤商貿股權事項,向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月13日,公司收到受理通知書。

經查,2018年7月,愛普股份與兩位被告及盟澤商貿簽署《投資協議》及附件,公司以自有資金,通過增資及受讓兩位被告股權的方式對盟澤商貿進行投資,合計5100萬元,取得盟澤商貿51%的股權。同時,各方約定通過盟澤商貿共同開展食品貿易業務。

約定顯示:“如原告持股期間盟澤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或者其他致使本次投資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原告有權要求盟澤公司或兩被告回購原告所持有的全部盟澤公司股權”。

愛普股份認爲,兩被告由於刑事犯罪且已開始服刑,導致本次投資目的無法實現,觸發《投資協議》中的股權回購條款,兩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股權回購款。 對此,愛普股份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權回購價款5462.1萬元,同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不過,由於本案尚未開庭審理,公司表示此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及期後利潤的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判決和執行結果亦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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