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下罪己詔是一種主觀行爲,或者說,罪己,實質上是主觀上對於自己錯誤的反省。但是,一個朝代的滅亡,往往並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而轉移。所以,在崇禎所處的情況下,即使下再多的罪己詔,也是於事無補的。更何況,崇禎罪己都沒有罪到點子上。

回到題目,若要得到答案,需得知道明朝滅亡的因素有哪些?

簡而言之,明朝之所以滅亡,是由於落後的體制無法解決日益尖銳的社會矛盾。

具體來講,即,明朝由於立國之初以來的政策,導致了官員待遇差(尤其是底層官員),由此,官員必須得通過非法收入來維持生計,從朱元璋時期一直到崇禎時期二百餘年,這種貪腐狀況已經是遍佈全國,官民矛盾也愈加對立。

同時,到明朝中期,土地兼併問題已經非常嚴重,丟失土地的農民逐漸變成流民,四處遊蕩,無所事事,已經成爲社會隱患。流民問題其實在明孝宗時代就已經出現,當時集中在荊襄一帶,後來逐漸成爲全國性問題。另一方面,土地兼併也導致了農民與地主的矛盾越來越尖銳。這似乎是中國古代無法避免的一個問題。

然而,政府並沒有能力解決這些問題。因爲土地問題涉及到諸多在朝大臣的利益。由於科舉制度的成熟,越來越多的平民通過科舉走上仕途,由此擴大了統治基礎。但是,如此一來,既得利益集團便擴大了,也就意味着,如果想要進行社會改革的難度也就相比前朝更加增大。

如此諸多的問題,加上外部的後金,在萬曆當政的後期已經完全爆發。等到崇禎一朝,這些所有的問題已經發展到最大化,可以說他是左支右絀,還是顯得修補不及。

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下,下再多罪己詔也是沒用的。

另一方面,崇禎本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錯在哪。這一點,筆者其他回答已經詳細說明,在此僅僅簡單說一下。崇禎的問題在於他的政治不成熟,表現在他不信任大臣和盲目在乎自己的顏面,決策不夠果斷。詳細內容,在筆者之前關於崇禎的回答中已經詳細論述。

故而,之所以崇禎下了如此多的罪己詔,還是沒有避免明朝的滅亡,有如下原因:

其一,明朝的滅亡是積累了一百餘矛盾的集中爆發,不可能在短試卷內解決。

其二,崇禎雖然下了罪己詔,但是對自己的能力,和自己應該採取的措施沒有正確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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