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保障《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落地實施,4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了起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4年5月22日。

2023年12月17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正式公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將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全週期監管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防範支付風險,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出臺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

對照《條例》體例結構,《實施細則》共六章、八十條。

展業原則方面,《實施細則》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合法合規、安全高效原則開展業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業務連續性、備付金安全和用戶合法權益,不得以欺騙、 隱瞞、非自有資金出資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嚴禁倒賣、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在支付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方面,《實施細則》一是細化支付機構設立、變 更和終止等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條件和材料、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等。二是明確支付機構分公司備案,支付業務許可證展示、滅失公告、補發、換髮等要求。

其中,註冊資本方面,根據《條例》第八條,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人民幣1億元基礎上,按相關規則附加提高;同時,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結合業務規模等因素,滿足附加要求,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結合多年監管實踐,《條例》從業務實質出發,根據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但具體分類方式、新舊支付業務對應關係等仍有待明確。《實施細則》則明確過渡期安排、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等,有利於推動非銀行支付市場平穩過渡。

具體來說,《實施細則》規定儲值賬戶運營、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分別細分爲I類、II類,並明確新舊分類方式對應關係。

具體來說,《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互聯網支付,或者同時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互聯網支付和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的,歸入儲值賬戶運營I類。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對應調整爲儲值賬戶運營I類。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預付卡受理歸入儲值賬戶運營II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對應調整爲儲值 賬戶運營II類(經營地域範圍)、儲值賬戶運營II類(僅限於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儲值賬戶運營II類(僅限於經營地域範圍預付卡受理)。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銀行卡收單歸入支付交易處理I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對應調整爲支付交易處理I類(經營地域範圍)。

僅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不開展互聯網支付的,歸入支付交易處理II類。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 業務類型對應調整爲支付交易處理II類 。

《實施細則》分段階梯式設置支付機構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同時,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滿足附加比例要求。

具體來說:(一)備付金日均餘額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 按照5%計算;

(二)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至 2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4%計算;

(三)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至5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3%計算;

(四)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5000億元人民幣至10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2%計算;

(五)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10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 按照1%計算。

此外,《實施細則》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用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者一次性交易結束後至少保存5年,對交易記錄自交易結束後至少保存5年。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實施細則》規定,《條例》施行前已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 《條例》及本實施細則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條件以及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的規定,過渡期結束達不到規定的,應當終止支付業務。其他規定自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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