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永悅科技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陳翔因涉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中國證監會決定對陳翔立案。

公告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正常。立案調查期間,陳翔先生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調查工作,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同日,永悅科技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

證監會在《告知書》指出,永悅科技涉嫌重大合同臨時公告存在誤導性陳述。2023年8月27日,爲和融資方洽談融資租賃業務的需要,永悅智能和平輿縣暢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平輿暢達向永悅智能購買5,000臺無人機,合同總金額3億元。雙方同時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銷售合同》在四個條件全部滿足後方能生效。同年9月14日,永悅智能與平輿暢達簽署《解除合同協議書》,雙方約定終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補充協議》約定的四個條件均未成就前述《銷售合同》依舊處於未生效的狀態。

證監會認爲,永悅智能與平輿暢達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無人機銷售合同是雙方爲了推進後續的融資、產業落地等事項簽署的基礎合同,該合同的生效嚴格取決於《補充協議》約定條件的成就。《補充協議》對《銷售合同》的效力產生決定性影響,但公司在披露《銷售合同》時未披露《補充協議》,導致投資者未能及時獲知《銷售合同》未生效和將來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公司的披露行爲未能依法準確說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且未能及時通過澄清公告消除影響,具有重大誤導性。

此外,《告知書》顯示,永悅科技涉嫌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和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證監會稱,當事人陳翔作爲永悅科技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其主導,策劃、指揮、實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爲,違法行爲情節嚴重,依據相關規定,擬對陳翔採取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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