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遼寧日報

本報訊 記者胡海林報道 近日,省農委辦、省農業農村廳印發《遼寧省海洋漁業船舶“三級”包保責任制工作方案》,要求健全完善海洋漁船包保責任制,明確全省所有海洋漁業船舶的縣、鄉、村三級包保人員和包保責任,實現包保全覆蓋。

我省要求,沿海縣(市、區)黨委、政府,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村“兩委”應根據轄區內漁船數量和管理能力,分別安排若干名副縣級幹部、鄉級幹部、村幹部,按照副縣級幹部包鄉鎮(街道),鄉級幹部包村(社區)的方式,承擔轄區內所有漁船包保工作。原則上每名副縣級幹部、鄉級幹部、村幹部分別包保漁船數量不得超過500艘、300艘、100艘。

承擔漁船包保工作的幹部,要對所包保區域內的漁船包保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掌握包保區域內漁船包保人員情況,若包保人員發生變化應督促及時補充、調整;伏季休漁期間,組織相關包保人員嚴格落實船籍港休漁制度;定期組織相關包保人員開展漁船安全隱患大排查;推動包保漁船落實漁船交易制度;協調解決所包區域內與包保相關的各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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