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紹興4月30日電(項菁)近日,一款以魯迅先生爲形象的奶茶產品引發爭議。多名律師受訪時表示,已故名人的人格權仍受法律保護。

據瞭解,4月23日世界讀書日,樂樂茶聯合譯林出版社推出“煙腔烏龍”聯名奶茶,除了杯身印有魯迅手捧奶茶的肖像外,其還配套推出印有魯迅肖像的小冊子、紙袋等,產品宣傳標語是“老煙腔,新青年”。

針對此事件,魯迅長孫、魯迅文化基金會會長周令飛29日受訪時表示,上海朱妙春律師事務所已向樂樂茶及江蘇譯林出版社有限公司發出律師函。當天,樂樂茶所屬公司發佈“致歉聲明”,表示願意做出補救措施,並已通知全國門店撤掉相關包材和周邊。

紹興魯迅故里。項菁 攝

魯迅蜚聲世界文壇,是中國人熟知的“大先生”。從多個網絡社交平臺看,與魯迅相關的話題時常登上熱榜,受到越來越多年輕人喜歡。部分商家也由此動了小心思。

浙江朋成律師事務所主任程幸福律師30日受訪時談及,該事件中,樂樂茶與譯林出版社推出“煙腔烏龍”,並配以“致敬魯迅文學”、魯迅手拿茶杯的肖像及魯迅創作文章中的內容,其目的就是利用普通人心理上的“名人效應”,利用魯迅先生名人的身份,快速擴大自己商品的社會影響力,達到引流和銷售的目的。同時,產品的宣傳標語“老煙腔”也涉嫌對魯迅先生的貶損,會對魯迅後人造成精神損害。

程幸福提醒道,商家若要使用已故名人的肖像等,應當徵得已故名人繼承人或後人的同意,不得污損、醜化已故名人。

浙江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吳壯律師30日受訪時表示,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姓名權、肖像權等屬於人格權範疇,系民事主體的專屬權利,其因民事主體死亡而歸於消滅。但是,由於名人在生前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因此已故名人的姓名、肖像等因其生前的特定身份,可能會延伸出財產性權利和精神性權益的價值,此類已故名人的人格權益仍受法律保護。

吳壯同時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受到侵害時,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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