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劉晨光

510日,廣東證監局對中信證券和東莞證券出具警示函。兩家券商被罰,均和在廣東泉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泉爲科技)持續督導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爲有關。

對於中信證券,廣東證監局指出,經查,中信證券作爲泉爲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客戶和供應商之間的關聯關係覈查不充分。二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真實性覈查不充分。三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覈中未關注到運輸合同與船艙計量報告對應的船運公司存在明顯差異。四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覈中未關注到銷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約定的裝貨港存在明顯異常。

中信證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70號)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凌鵬、浦瑞航作爲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7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對他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作爲保薦機構的東莞證券也遭到處罰。廣東證監局指出,東莞證券作爲泉爲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未對上市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交易真實性審慎覈查。二是未按規定完整填報2019年度現場檢查報告。

東莞證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37號)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姚根發、楊娜作爲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37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事實上,近期多家券商因爲督導問題喫罰單。

56日,廣東證監局對國信證券出具警示函。作爲廣東奧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上市保薦機構,國信證券在持續督導過程中存在相關違規情形。包括未及時督促公司履行募投計劃變更審議及披露程序未能勤勉盡責,未及時發現公司存在超募投計劃發放員工薪酬的情況,也未按要求督促其履行審議和披露程序。

430日,廣東證監局發佈四份對券商機構及保薦人的監管罰單。華英證券作爲搜於特2020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保薦機構在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期間,存在未制定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工作計劃、內部質量控制不完善、未對搜於特大額資金往來交易真實性審慎覈查、未能有效識別出搜於特關聯交易情況等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相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4月26日,證監會就貫徹落實新“國九條”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開展專題調研。監管要求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切實履行好“看門人”職責,不斷提升執業質量,加強行業文化建設。要堅持守正創新,增強專業服務能力,在促進創新資本形成、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3月15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等四項政策文件,突出強本強基和嚴監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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