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並用化糾紛

生活中,雖然夫妻雙方一紙離婚協議便突破“圍城”,但其背後也帶來各類後續問題,其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問題尤爲突出,往往因爲雙方之前矛盾,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針對此類案件,承辦法官擺脫“就案辦案”的思維,深入瞭解雙方矛盾,並以子女親情爲出發點化解矛盾,從而取得良好的效果。近日,建始法院通過此方式成功化解了一件撫養糾紛案件。

情理並用化糾紛

薛某與尹某原爲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一女龍某。2017年雙方協議離婚,並就龍某的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約定由薛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至龍某滿十八週歲爲止。但隨着物價上漲,尹某一人帶着龍某在福建生活,漸漸感覺力不從心,加之薛某沒有按月準時支付撫養費,使母女二人生活更爲拮据。尹某和薛某就增加撫養費問題溝通無果後,向建始法院起訴,要求薛某自起訴之日起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龍某滿十八週歲爲止。

情理並用化糾紛

該院受理後,承辦法官隨即與薛某聯繫,起初,薛某見到工作人員後一度情緒比較激動,表達其對過去婚姻、家庭的不滿。承辦法官在平復了薛某的情緒後,一方面從法理上對薛某進行說明,指出撫養費表面上是小孩母親出面主張,但實質是女兒向父親主張。另一方面更多的是從情理上指出,孩子本來就因父母離異,成長受到影響,如果撫養費不能按時支付和適當增加一點,一是影響孩子的生活,二是讓孩子產生強烈的被拋棄感,這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同時,從長遠來看,孩子會逐漸成長,撫養義務及時盡責也是維繫親情的重要手段,拒絕按時或者適當增加撫養費就是親自割斷和女兒之間的親情紐帶。經過長時間的思想交流和心理疏導,薛某同意每月按時支付1500元撫養費。至此,此案順利調解。

情理並用化糾紛

在審理此案件過程中,承辦法官運用尋找矛盾根源、親情觸動、促糾紛解決的辦案技巧,不僅良好地發揮了法律自身“定紛止爭”的功能,也保障了該類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權益,爲孩子提供了一個安定的家庭成長環境。

情理並用化糾紛

2018.12 | 第2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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