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國家網信辦公佈《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散佈虛假金融信息,危害國家金融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二)歪曲國家財政貨幣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擾亂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的;(三)教唆他人商業欺詐或經濟犯罪,造成社會影響的;(四)虛構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事件或新聞的;(五)宣傳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如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含有上述信息內容的應當立即終止傳輸、禁止使用和停止傳播該信息內容,及時採取處置措施,消除相關信息內容,保存完整記錄並向國家或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規定》表示,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準確無誤註明信息來源,並確保文字、圖像、視頻、音頻等形式的金融信息來源可追溯。並提供者應當配備相關專業人員,負責金融信息內容的審覈,確保金融信息真實、客觀、合法。此外,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用戶監督,設置便捷投訴窗口,及時妥善處理投訴事宜,並保存有關記錄。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要求,將由國家或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進行約談、公開譴責、責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單;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國家或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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