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賄賂手段獲取保外就醫資格

長達十餘年

在吳彪60年的人生中,他已至少三次掀起社會影響的漣漪。

第一次是在1995年。那年2月,吳彪爲總裁的寧波金鷹集團總公司以1380萬元“天價”在北京拍下兩隻從天安門城樓上換下的舊宮燈,而事前拍賣單位預期的最高拍賣價不過250萬元,隨着媒體報道,這場處心積慮謀劃的商業營銷事件使原本在全國範圍沒什麼名氣的吳彪及其金鷹集團“名噪一時”。

第二次是在1998年。那年4月,吳彪被抓,他成爲“98浙江反腐第一案”主犯,這樁腐敗大案牽出了包括時任寧波市委書記在內的數十名幹部。2000年5月,吳彪被一審判處死刑,2001年11月,終審獲判死緩。隨後吳彪入獄服刑。

(資料圖片)1998年吳彪被捕。

到了2022年前後,原本在公衆視野中消失多年的吳彪再次引發人們的關注。這次他則成了一起“紙面服刑”事件的主角。在2022年4月召開的寧波市第十六屆人大第一次會議上,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時任代檢察長何小華在作工作報告時曾提及:“將判處死緩後違規保外就醫的吳彪監督收監,並以涉嫌徇私舞弊立案偵查3人。”

《中國新聞週刊》瞭解到,吳彪自2010年8月起轉入位於浙江省金華市的浙江省第五監獄服刑,但是自那時起便一直是“紙面服刑”狀態。轟動全國的雲南孫小果事件曝光後,2020年,在浙江省開展的全省各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巡訪工作”中,吳彪被檢察機關發現通過賄賂手段獲取保外就醫資格長達十餘年時間。

在吳彪“紙面服刑”事件中,已有包括寧波市一名醫生、一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以及浙江省第五監獄一名獄警在內的四人因涉嫌徇私舞弊被查。

先判死刑後判死緩的“金融大鱷”

靠近寧波奉化江靈橋邊的江東北路路段,街道整潔,大廈林立,坐落着多家星級酒店。現在已經沒有多少人會想起吳彪當年主持的寧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江東營業部就是坐落在這裏——那是上個世紀90年代,彼時的江東北路儘管也屬繁華覈心城區,但道路還很狹窄,樓房也很低矮,後來經過拆遷重建,纔有了現在這種現代都市模樣。“江東營業部”也已消失無蹤。

即便是吳彪其人,如果不是老寧波人,也已沒有誰會知道他的存在。提及吳彪,一位當地人士這樣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吳彪是上個世紀90年代寧波的風雲人物,據說和當時的市委書記許運鴻的兒子走得很近。他文化程度不高,但是膽子大,爲人豪爽,愛出風頭。”

在被抓前,吳彪有這樣幾個身份:寧波發展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寧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江東營業部負責人;寧波金鷹集團總公司總經理;寧波金鷹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

吳彪是浙江遂昌縣人,1961年生,中專畢業後,先後擔任遂昌縣人民銀行副股長、縣保險公司副經理,後到松陽縣財稅局地方經濟開發辦公室工作,1987年調入寧波,在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計劃處從事專項貸款工作,1992年任中農經浙江公司計財部副經理。

之後,因爲攀上時任寧波市副市長兼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謝建邦、時任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孫炎彪、時任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行長孫茂本,在吳彪提議之下,1993年5月,具有獨立覈算全民所有制非銀行金融機構——寧波發展信託投資公司掛牌成立,吳彪任總經理。1994年,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各地清理越權審批的信託投資機構,吳彪通過運作,將發展信託公司掛靠到寧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寧波國投江東營業部,他任營業部負責人。

也就是在執掌“江東營業部”與此前成立的寧波金鷹集團總公司期間,吳彪精心製造了那件讓他揚名全國的大新聞:1995年2月,寧波金鷹集團總公司在北京投資的分支機構“中華百亭魚樂園”以1380萬元“天價”拍下了兩隻從天安門城樓上換下的舊宮燈。

1998年4月,因在南京某單位拆借的一筆幾千萬元資金不能按時歸還,吳彪被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刑拘,同月被逮捕。“金融大鱷”吳彪案受到各級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據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在當年發佈的紀實文章,“在中央紀委、浙江省委直接指揮和寧波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浙江省紀委統一調配,精心組織,抽調300人的辦案力量,使這起1998年省委直接抓、省紀委直接查處的大要案得以順利突破”。吳彪被抓後,孫茂本、孫炎彪、謝建邦等相繼落馬,原中共中央候補委員、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許運鴻也隨之落馬。據媒體在當年的報道,吳彪案“全案共涉及違法違紀人員76名,其中省部級幹部1名,廳局級幹部13名,縣處級幹部26名”。

2000年5月,吳彪被浙江省紹興市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紹興中院經審理查明,吳彪在任寧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江東營業部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50萬元用於非法活動,收受業務單位賄賂40萬元,侵吞本單位貸款利息差185萬元,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共計9587.416萬元,違法發放貸款4500萬元,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向謝建邦、孫炎彪、孫茂本等6人行賄共計人民幣73萬元、美元5.3萬元、港幣36萬元以及價值7萬元的物品。

吳彪不服,提出上訴。2001年11月,吳彪被浙江省高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據終審判決書,浙江省高院認爲,“吳彪所犯貪污罪雖然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但根據該項犯罪的具體情節,其尚不屬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

孫小果事件後巡訪被發現

以吳彪爲頭號主犯的寧波江東營業部金融大案審判終結之後,吳彪其人也就淡出公衆視野。若不是又發生“紙面服刑”事件,幾乎已沒人會再關注到吳彪。

《中國新聞週刊》瞭解到,判決生效後,2002年1月,吳彪進入位於杭州餘杭區的浙江省第四監獄服刑改造;2004年2月,浙江省高院裁定吳彪減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5年11月,浙江省高院裁定吳彪減爲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

2007年7月,吳彪被調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庫爾勒監獄服刑,同年11月被調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芳草湖監獄服刑,2008年4月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二年四個月,刑滿日期變更爲2022年1月14日。2009年1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醫院診斷吳彪患神經性耳聾及雙側前庭病(平衡功能失調),芳草湖監獄建議對吳彪保外就醫,同年8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批准同意吳彪保外就醫三個月,2010年1月,又批准吳彪續保六個月,2010年5月,再批准續保一年,續保日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吳彪檔案轉回原籍。2010年8月,浙江省監獄管理局指派浙江省第五監獄接受罪犯吳彪。

浙江省第五監獄位於浙江金華市城區西南角,是一座關押刑期10年以上的重刑犯監獄。就是在這座監獄服刑期間,吳彪被查出“紙面服刑”長達十餘年時間。

在雲南孫小果案、內蒙古巴圖孟和案等一批典型案件曝光後,違規違法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問題,特別是以保外就醫之名出獄或未實際服刑卻拿到刑滿釋放證明書等“紙面服刑”問題,開始受到社會高度關注。《中國新聞週刊》瞭解到,吳彪事件是浙江省檢察機關在孫小果事件曝光後組織開展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巡訪工作期間發現的又一起“紙面服刑”案。

2020年9月,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向省內各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下發《關於組織開展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巡訪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據《通知》,該巡訪工作“主要任務”是:通過開展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案卷評查,走訪相關社區矯正機構,全覆蓋巡檢在冊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含外省轉入),梳理出當前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的短板和薄弱環節,找到進一步規範提升的針對性措施,不斷深化監地銜接工作成效,全面提升全省監獄暫予監外執行工作水平。“巡訪內容”有:對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法定條件和程序等進行回頭看;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實行實地考察,重點了解病情和改造表現等;對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管的罪犯,走訪當地相關單位、部門,瞭解、落實上網追逃等事項。

就在巡訪期間,浙江省檢察機關發現:自新疆轉回浙江服刑後,吳彪就以“梅尼埃症、感音神經性聾”的病情保外就醫,回到寧波生活。熟知內情的浙江省司法界人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按照“慣例”,這次巡訪工作的重點對象是“三類罪犯”,亦即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而吳彪既屬職務犯罪,又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自然就引起巡訪人員的注意。吳彪保外就醫回到寧波,歸寧波市鄞州區司法局白鶴司法所管理。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到寧波,在白鶴司法所見到吳彪,即覺得此人保外就醫有問題,因爲吳彪看上去非常健康,不像是符合保外就醫的病症條件。

吳彪“紙面服刑”期間,歸寧波市鄞州區司法局白鶴司法所管理。攝影/本刊記者 劉向南

後來,吳彪果然被確認爲是以非法手段獲取了保外就醫資格。前述浙江省司法界人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根據1990年12月31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其第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原判無期徒刑和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爲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對於‘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條件,吳彪並不符合。另外,所謂‘梅尼埃症、感音神經性聾’,即通常所說的眩暈症,並不在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範圍內。”

在吳彪“紙面服刑”事件暴露後,2021年7月12日,浙江省第五監獄委託金華市中心醫院對吳彪進行醫學司法病情診斷,診斷結論爲吳彪的疾病不在“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同日,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向浙江省第五監獄下發《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決定書》。該《決定書》稱:吳彪“目前疾病不在‘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滿,應當收監執行”。

2021年7月12日,吳彪被浙江省第五監獄收監服刑。

2021年12月8日,浙江省第五監獄提出對罪犯吳彪2011年5月25日至2021年7月11日保外就醫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報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21年12月9日,金華中院做出《刑事裁定書》。金華中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以來,罪犯吳彪在未患有可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的情況下,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獲取醫學司法鑑定文書,以保外就醫爲由被暫予監外執行,直至2021年7月12日被收監服刑。經鑑定,罪犯吳彪病情符合“梅尼埃病、感音神經性聾”診斷,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

金華中院認爲,罪犯吳彪在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情況下,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應計入執行刑期。金華中院做出裁定:罪犯吳彪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的監外執行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獄警、醫生等多人被查

2022年12月20日下午,位於寧波市鄞州區百丈東路上的寧波市鄞州人民醫院門診大樓依舊人來人往。門診大樓六樓是耳鼻喉科。已經有很多人知道,曾經在耳鼻喉科任主任的張建耀,因爲吳彪“紙面服刑”事件被抓。耳鼻喉科的一名護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從去年年底的11月份或者12月份,就聯繫不到他了,到現在有一年了。”

張建耀就是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時任代檢察長何小華在寧波市第十六屆人大第一次會議上講到的吳彪案“以涉嫌徇私舞弊立案偵查3人”中的一人。《中國新聞週刊》瞭解到,張建耀被抓,是因爲對吳彪的保外就醫涉嫌“出具虛假鑑定結論”。

在寧波,因吳彪“紙面服刑”事件被查的另外兩人,其中一人是寧波市鄞州區司法局白鶴司法所負責社區矯正的工作人員姜某某。白鶴司法所坐落在寧波市鄞州區王隘路上。2022年12月20日下午,該所一位自稱剛剛開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她在所裏見過吳彪,吳彪之所以歸這個司法所管理,是因爲其戶籍在白鶴街道的鎮安社區。同日,鎮安社區居委會一位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吳彪的戶籍掛在鎮安社區,上個世紀90年代,吳彪開發了鎮安社區的中特大廈,因此戶籍就掛在了這裏。現在,中特大廈仍然存在,只是其產權早就不屬吳彪了。

寧波市鄞州人民醫院的一位醫生因參與吳彪“紙面服刑”事件被查。攝影/本刊記者 劉向南

《中國新聞週刊》瞭解到,2022年11月8日,鄞州區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判處張建耀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據吳彪供述,他通過張某某多次請託張建耀,張建耀多次爲其出具虛假醫學司法鑑定書,他還通過張某某多次請託負責其社區矯正監管工作的姜某某,姜某某因此未對其提出收監司法建議。

而在吳彪服刑的浙江省第五監獄,在吳彪“紙面服刑”事發後,2022年7月,刑罰執行科原副科長、四級高級警長毛建林也被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刑拘,同年7月18日被逮捕。毛建林生於1971年,刑罰執行科成立後,即擔任副科長,主持全面工作。

浙江省第五監獄於2010年2月成立刑罰執行科,負責對在浙江省第五監獄服刑的擬保外就醫罪犯的犯罪性質、服刑期限、改造表現等條件進行審查,對外省監獄管理機關決定保外就醫後轉檔至浙江省第五監獄的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進行審查,以及對上述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繼續保外就醫進行審查、組織續保考察、委託醫院鑑定以及牽頭召開罪犯保外就醫評審會、對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已保外就醫罪犯提請收監等。

2010年8月,毛建林從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處民警張某處接收到原在新疆芳草湖監獄服刑的保外就醫罪犯吳彪的檔案,在張某明確告知“吳彪的保外醫學司法鑑定書與浙江的不一樣,不是很規範,首保的刑期不符合司發247號文件的規定”的情況後,未履行審查職責。

2011年3月,毛建林帶隊到寧波對吳彪續保進行考察,期間,在接受吳彪關係人張某喫請、請託後,在意識到吳彪可能已在鄞州人民醫院疏通好關係,可能在鑑定方面造假的情形下,顧及接受吳彪關係人喫請、請託人是其老領導趙某的朋友和趙某曾打電話關心吳彪保外就醫事情等原由,將事先已確定的委託鑑定醫院由寧波市李惠利醫院更改成寧波市鄞州人民醫院,爲吳彪通過鄞州人民醫院爲其做出虛假的疾病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鑑定結論創造條件。

2011年4月,毛建林在浙江省第五監獄政委朱某過問爲何不向鄞州人民醫院提供吳彪的病歷資料後,考慮個人職務升遷,違規向保外就醫當事人吳彪提供病殘鑑定表複印件,並收受吳彪所送利羣香菸四條。後該複印件被鄞州人民醫院醫生張建耀用作出具虛假鑑定結論的重要依據。

在2011年、2012年、2013年浙江省第五監獄刑罰執行科對罪犯吳彪是否續保的科室討論會和刑罰執行科牽頭召開的吳彪保外就醫評審會上,毛建林未就“吳彪首保刑期不符合保外就醫法定條件”的情況作全面彙報,致使其他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表了同意對吳彪續保的意見。2014年2月,毛建林換崗交接時,亦未就前述情況與下一任作交代,以致2014年刑罰執行科科室會議和監獄保外就醫評審會討論吳彪是否符合續保條件時,都發表了同意吳彪續保的意見。

“在吳彪‘紙面服刑’一案中,毛建林起到承上啓下的作用。”浙江省司法系統一位知情人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

近幾年,以雲南孫小果案爲典型,涉及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的案件接連發生,如何嚴防“紙面服刑”成爲社會高度關注的話題。

2021年1月於北京召開的第十五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曾強調,從孫小果案、郭文思案、巴圖孟和案等案件中反思檢察監督責任,要嚴格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嚴防“紙面服刑”。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在會上表示,對於刑事立案、偵查和審判、刑罰執行及監管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發現、監督糾正但疏於監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

“在吳彪‘紙面服刑’事件中,可以看到,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這些本來有利於罪犯改造的制度安排,成爲某些人尋租的工具。”浙江省司法系統一位人士說,“對於吳彪案件責任人,應該繼續嚴查,並要深入反思,以防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記者:劉向南

運營編輯:肖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