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2015年《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看《廣告法》對虛假廣告的法定最低罰款額

推薦閱讀:黃璞琳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與解讀的原創文章

黃璞琳有關廣告法的原創文章(持續更新中…)

宣傳內容虛假、不真實,如何分配證明責任?

——————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看《廣告法》對虛假廣告的法定最低罰款額

黃璞琳

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2015年《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二者比對可知,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對“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爲,設定的法定最低罰款額爲二十萬元,具體的法定罰款裁量幅度也與2015年《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定額罰款裁量幅度高度一致。據此,應當倒推出立法者是認爲,2015年《廣告法》第五十五條對虛假廣告設定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上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其實就是將二十萬元作爲虛假廣告的法定最低罰款額。也可以說,廣告費用能夠計算但低於66667元的,就應當認定爲2015年《廣告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的“廣告費用明顯偏低”。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