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編(草案)》8月27日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爲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如明確疾病不再成爲禁止結婚的條件,登記離婚增設了一個月的冷靜期,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增加婚姻無效的情形,完善離婚賠償制度,放寬了收養條件,有一個子女的家庭也可收養一個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小編梳理了婚姻家庭編(草案)

(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的亮點

一起了解一下:

01

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的情形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爲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02

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爲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利用僞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爲,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僞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03

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爲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04

完善離婚賠償制度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四種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爲更好地發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預防、制裁作用,促進婚姻關係的穩定,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範圍。

05

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實行計劃生育”“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爲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06

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概念

草案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爲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爲家庭成員”。

07

“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草案增加了“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

08

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草案增設了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09

明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

草案增設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10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可提起訴訟

關於親子關係,草案增加了一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11

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

關於訴訟離婚,草案增加了一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2

離婚後子女撫養按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對於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草案明確,“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13

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權

關於離婚後探望子女的問題,草案增加了一條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參照適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規定。

16

符合條件的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可被收養

關於被收養的對象,草案取消了現行收養法“不滿14週歲”的限定,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養。

17

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養一名子女

草案放寬了收養人的條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來源: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 王春霞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