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近日,浙江樂清滴滴順風車司機姦殺女乘客一案引發廣泛關注。繼“鄭州空姐乘順風車遇害事件”引爆網絡後,滴滴再次被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8月28日晚間,滴滴再發道歉信,宣佈順風車業務將無限期下線。

8月27日,一篇名爲《滴滴出行,請開發票給我》的微信文章在網上流傳,矛頭指向滴滴於今年7月升級後,強制向用戶調取通訊錄等多項隱私權限,否則不能使用該應用。

8月28日,滴滴回覆澎湃新聞採訪時稱,調取通訊錄的權限是用於“代人叫車”與“緊急聯繫人”功能,調取前需用戶二次確認。如不同意,消費者亦可選擇手動輸入號碼。

律師認爲,用戶通訊錄包含多種個人信息,每條通訊信息都對應着不同的權利主體。對通訊錄聯絡人而言,未經其允許,任何人不得使用其個人信息,滴滴的行爲不符合《網絡安全法》所規定的授權原則且不合法。

質疑:不同意法律條款及隱私政策,滴滴出行app無法使用?

前述網文作者稱,浙江溫州的順風車事件發生後,他曾於8月25日17:51分撥打滴滴出行的400客服電話,要求開具2018年7月10日之前的發票。客服人員表示,開具發票只能通過app頁面的自助開票欄進行操作,後臺並不能爲用戶開具發票。

網文作者指出,其因不同意滴滴公司提出的“隱私條款”而無法進入app,客服表示,必需點選“同意”進入app後,方可開具發票。

2018年8月27日晚,澎湃新聞記者使用一臺從未使用過“滴滴出行”app的手機下載該軟件進行測試,在點開應用後,確實出現了“滴滴法律條款及隱私政策”字樣,稱在用戶使用滴滴產品或服務前,務必認真閱讀並充分理解相關法律條款、平臺規則及用戶隱私政策,若點擊同意並開始使用產品或服務,即表示已理解並同意該條款並且具有法律效力。

該提示語中還標註了用戶隱私的主要內容,其中包括手機號、姓名、身份證明、面部識別特徵等個人信息,以及手機通訊錄、麥克風、相機等設備的調用權限。

澎湃新聞嘗試點選左下角的灰色“不同意”字樣,這時,頁面中部跳出“請同意條款後使用滴滴出行服務”字樣。這意味着,如不同意上述條款,滴滴出行app將無法使用。

滴滴回應:通訊錄用於緊急聯繫人,調取前需用戶親自確認

對此,澎湃新聞致電滴滴客服,接線客服解釋稱,在界面首頁的手機權限調用選項僅爲概要,點選“同意”並不會直接調取通訊錄,需進行進一步操作。

滴滴在回覆澎湃新聞採訪時稱,滴滴在隱私政策中對核心功能與附加功能進行了區分,僅當用戶拒絕提供部分核心功能信息時纔會導致app無法使用。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滴滴隱私政策中,通訊錄並不在核心功能信息之列,用戶可隨時關閉此權限。

即便如此,作爲出行app,滴滴爲何要調用用戶的手機通訊錄?網文在結尾處指出,滴滴在過去六年都未曾提出調取通訊錄的條款,卻在更新版本中添加了此項。

滴滴在回覆中稱,調取手機通訊錄權限並非更新版APP新增的內容,主要用於“代叫車時填入被代叫車人聯繫方式和“填入緊急聯繫人聯繫方式”。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用戶設置此項時可以手動輸入,也可以選擇匹配通訊錄進行點選。他強調,在設置緊急聯繫人時,界面會出現二次彈窗提醒,徵詢用戶意見是否同意調取通訊錄。

滴滴在回應中提到,隱私政策第2.2.5條明確說明,如用戶使用平臺行程分享功能,還需提供緊急聯繫人信息。如拒絕提供,將導致無法實時分享行程以達到保護自身安全的目的。

不過,當澎湃新聞使用另一臺此前下載並使用過滴滴出行app手機進入添加緊急聯繫人及代叫車操作,點選通訊錄時彈窗顯示的文字爲“請允許滴滴訪問您的通訊錄,這樣我們才能找到您還沒有用過滴滴的朋友,方便您進行推薦獲得收益;也可以方便我們存儲號碼保護虛擬號碼以便您來電時識別”。

律師:通訊錄信息對應不同權利主體,採集行爲不符合授權原則

滴滴調取通訊錄究竟作何用途?是否已在其完整的隱私條款中對此作出說明?

8月28日,澎湃新聞通過“滴滴出行”app“設置”-“法律條款”一欄找到了自2017年8月18日起生效的完整個人信息保護及隱私政策。該條款第1條中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定義與範圍:包括姓名、手機號碼、用戶密碼、身份證號碼、照片、徵信信息、常用地址、通訊地址、位置信息、通話記錄等32項內容,但並未包括手機通訊錄。

滴滴在回應中稱,手機通訊錄是一種設備權限,通過調取手機通訊錄權限收集的緊急聯繫人的聯繫方式等屬於個人信息,而在其隱私政策首部個人信息定義與範圍,括號中的列舉內容已包含“緊急聯繫人”。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對澎湃新聞表示,若出於安全所需,爲滿足損害最小原則,平臺方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要求用戶提供緊急聯絡人信息。依照《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滴滴作爲出行平臺,除收集個人信息目的的正當性之外,收集信息的程序也要正當。若想獲得收集用戶信息的授權,必須提前明確告知消費者,說明APP收集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範圍等,還要公開其使用規則,並以醒目的方式進行提醒。

此外,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鄧學平還指出,用戶的通訊錄包含很多個人信息,每條通訊信息都對應着不同的權利主體。用戶保存通訊錄僅意味着權利主體允許該用戶一人合法使用,不意味着各權利主體允許該用戶再次公開相關信息。對通訊錄聯絡人而言,未經其允許,任何人不得使用其個人信息,滴滴的行爲不符合《網絡安全法》所規定的授權原則且不合法。如果平臺未經同意又將上述信息提供給第三人(無論平臺是否獲利),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面臨刑事責任。周浩也表示,二次收集的信息原則上理應取得第一手信息主體的同意,目前平臺在這方面做得還不夠。

澎湃新聞注意到,滴滴在隱私條款的第6.2條中提到,非經法定程序或獲得您的同意,平臺不會將您的個人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就在樂清順風車司機姦殺案發生後,有網友發帖指出,曾在行程結束後,接到滴滴司機的短信和電話騷擾。而滴滴隱私條款的第6.1.6條則寫到,“爲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在協助處理與您有關的交易紛爭或爭議時,我們可能向您的交易相對方或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提供解決交易紛爭或爭議所必需的信息。”周浩指出,這意味着司機可以爭議爲由獲得乘客的手機信息,滴滴這一政策或導致用戶信息泄露。(澎湃新聞記者 衛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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