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城以後,土地承包權該不該保留,如何保留,是許多農民朋友進城前後最爲關心的問題。日前公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審議稿,就這一備受關注的問題,再次做出調整。

農民進城以後土地承包權該不該保留

草案三審稿提出,承包期內,承包方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這一調整,對農民來說意味着什麼?未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將如何得到更好保障?中國鄉村之聲特約評論員徐春暉,今天就和您聊聊這個問題。

徐春暉:爲穩定和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我國在2002年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法》,並從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這部關係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再次迎來調整,而其中倍受廣大農民朋友關注的,就是進城農民承包權該不該保留?如何保留?

農民進城以後土地承包權該不該保留

我也是第一時間關注到了這部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我覺得,此次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還是重在尊重農民的意願。其實,法律的修改往往是對當前現實的一種反映。近年來,隨着大量勞動力的進城,承包農戶不經營自己承包地的情況越來越多。我曾經也聽到這樣的聲音,說自己外出打工,家裏的土地交給別人來經營,那這塊地還是不是自己的?收益又該歸誰?這確實是不少農民朋友擔心的問題。這次,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就給這部分人喫了一顆定心丸:“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爲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從此次修正草案中我們可以看出,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於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的意願顯然得到了充分尊重,這也意味着此前提出的“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爲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等要求即將上升爲法律。

農民進城以後土地承包權該不該保留

我想,此次調整對進城農民來說意義重大。一方面,在立法層面免除了農民工落戶的後顧之憂,從此可以放心進城;另一方面,農民工通過土地承包獲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城市生活壓力,提升農民工落戶意願,這對“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也有一定的意義。但我個人認爲,受益的絕不僅僅是進城的農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格局經法律確定以後,經營權配置的優化肯定會使土地的效能得到更充分的發揮。因爲長期以來,在農民進城潮的大背景下,部分地區一度出現了土地拋荒的現象。

農民進城以後土地承包權該不該保留

此外,此次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規定。草案明確,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進一步保障婦女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權益。

近年來,國家愈加重視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着力解決困擾農民的基本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關乎農戶的根本利益,關乎農業投資,更關乎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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