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佳讯系列 第0024期

作者 | 汪守涛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点睛

井藤汉方制药株式会社(下称“井藤汉方公司”)创始于1887年,“井藤汉方”作为该公司的字号,经过使用在日本获得较高知名度。

2017年5月,井藤汉方公司发现其字号“井藤汉方”在中国被抢注且通过初审,类别涵盖了该公司主营业务全部核心类别。若允许被抢注商标核准注册,将严重破坏井藤汉方公司的品牌唯一性。

超凡律师团队在接受井藤汉方公司的代理委托后,发现本案的难点在于:

井藤汉方公司没有注册和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也难以证明其企业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达到较高知名的程度。

超凡代理律师通过与井藤汉方公司深入沟通,了解到抢注人与井藤汉方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和被代理关系,在充分利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禁止恶意抢注条款的基础上,结合第三十二条条款,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最终,商标局支持了井藤汉方主张的第十五条第二款侵犯在先商标权的观点,争议商标均被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回顾

井藤汉方公司成立初期是其创始人井藤梅吉在大阪道修村(现在的大阪中央区)设立的中药零售行。

1976年7月,井藤汉方制药株式会社正式在日本大阪创立, 主要生产、销售医药品、化妆品以及保健食品。

“井藤汉方”是井藤汉方公司的字号和主打品牌,经过其长期且大量使用,在日本的医药行业获得较高知名度。

2017年5月,井藤汉方公司发现“井藤汉方”在第3类(化妆品)、第5类(人用药、保健品)、第10类(医疗器械)、第30类(方便食品)、第32类(饮料)、第35类(广告销售)等商品/服务上被抢注,抢注人为美致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美致北京公司”)。

上述类别与井藤汉方公司核心经营范围完全重合,难谓巧合,由此引起井藤汉方公司警觉和重视。

因在井藤汉方公司并未使用将其字号使用在商品上,主张时难以证明字号“井藤汉方”具有较高知名度,亦难以证明井藤汉方公司赖以知名的“医药”行业与被抢注商标指定的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饮料等商品具有较大关联性,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系列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井藤汉方公司的字号权较为困难。

字号被抢注,竟难以维权?

超凡律师团队通过对案情进行全面梳理和细致推敲,发现抢注人美致北京公司与美致健康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下称“美致香港公司”)实为关联公司,美致香港公司为井藤汉方公司在中国地区的渠道经销商,二者之间具有业务代理和被代理关系,因而最终确定以“代理人抢注”为突破口,主要攻克焦点问题:系列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代理人抢注”?

首先,超凡律师团队通过梳理井藤汉方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井藤汉方公司授权美致香港公司为其系列“**”商标在中国地区的渠道经销商;美致香港公司、美致北京公司经授权将井藤汉方公司产品于天猫国际平台进行售卖,上述四方主体并对该事件的目的、要求、期限达成一致,签订协议书;美致北京公司对外宣传其为日本知名保健品牌井藤汉方授权的在华唯一渠道代理商。由此证明代理关系确实存在

其次,通过超凡律师团队针对被抢注类别,分别进行详细地论证分析,阐述了“井藤汉方”商标在被抢注商品/服务上存在在先使用行为,并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最后,井藤汉方公司授权美致香港公司、美致北京公司为“**”品牌在中国区的渠道经销商,但并未授权上述任何主体对井藤汉方公司核心“井藤汉方”进行申请注册。美致北京公司在上述所有类别申请注册“井藤汉方”商标违背井藤汉方公司意志。由此证明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

商标局最终采纳了超凡律师团队最核心的观点,以“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及其合作伙伴确实存在合同和业务往来关系,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而将该商标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近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认定被异议商标在全部被抢注商品/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延伸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传承的国家,在漫长的岁月中孕育出不少优秀的企业和民族品牌,如五粮液、同仁堂、方回春堂等知名企业。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国内的企业会走出去,国外的企业也会走进来。

在迈向国际化的过程中,该如何全面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已然成为国内外企业关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商标与字号均属于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二者在商业活动中,均可以通过实际使用与主体之间建立紧密且唯一的指向关系,具有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

字号与核心商标保持一致是常见的商业习惯,但诸如本案中井藤汉方公司核心商标“ITOH”与字号“井藤汉方”不同也很普遍。

且因不同国家对于商标与字号的规制不同,导致商标被作为字号抢注,字号被作为商标抢注,且难以维权,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企业成长之路漫长,需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防御体系,包括商标、字号、域名及专利等,其中字号的保护对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具有较深远的影响,但在现实中却容易被忽视。跨国企业字号一旦被抢注,会由于字号知名度证明,企业核心经营范围与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之间存在差异等问题,难以维权。若抢注方与权利人之间没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本文所提系列异议案件恐难有乐观的结果。

百年企业尚且如此,处于初创或成长期间的企业又会如何呢?!

代理律师

杨雪

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法律部中级代理人

主要服务客户:阿里巴巴、蚂蚁金服、菜鸟、湖南卫视、黄渤、海信科龙、永辉超市、优视、咪咕、万家乐、珀莱雅、五粮液、椰岛、郎酒、剑南春、洋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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