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認爲,根據報銷出差費用單據的存在,表明楊愛軍在此期間仍在興農環保工作且被派往灌南出差,以及楊愛軍多次向興農環保發函,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以及提起仲裁,因此可確認雙方解除勞務關係的時間爲2018年8月。楊愛軍函件中內容顯示,因興農環保一直拖欠工資,更具相關法律規定,楊愛軍要求與公司間解除勞務合同,並要求興農環保應支付拖欠的工資、借款30萬元,並從2016年9月23日起支付利息。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顯示,興農環保副總楊愛軍因與興農環保之間關於30萬借款還是購買原始股款項的問題產生糾紛,同時興農環保拖欠楊愛軍的工資,致使楊愛軍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務關係,並得到相應賠償。

截至目前,興農環保一直處於停牌狀態,公司也未能如期披露2018年年報,楊愛軍的名字依舊顯示在公司高管列表中,公司也並未披露楊愛軍離職的有關情況。

根據判決書顯示,2016年9月1日,興農環保和楊愛軍簽訂了《高管聘用合同》。約定:自今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楊愛軍擔任興農環保的常務副總經理,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興農環保配給楊愛軍30萬原始股,並向其出具股權證書,規定如果楊愛軍因個人原因提請離職,興農環保需以原價購回該部分股權。

根據興農環保9月21日公佈的公告顯示,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於2016年9月19日審議並通過:聘任楊愛軍爲副總經理,任期與本屆董事會相同。

2017年2月23日,楊愛軍向興農環保發函,函件內容表明,楊愛軍按照合同約定已於2016年9月23日向公司完成匯款30萬元,但興農環保未按照約定履行出具相關證書。在此期間,楊愛軍也沒有出席過興農環保的股東會。因爲《高管聘用合同》即將作廢,楊愛軍與興農環保之前簽訂了一份協議。

雙方簽訂協議約定,興農環保在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其2017年2月底前的稅後工資共計12.5萬元,爲其繳納社會保險,確認其匯款30萬元爲借款,並於2017年3月21日前如數還清。根據法院認定,興農環保法人邱建興簽署同意了上述協議。

2017年3月1日,興農環保又與楊愛軍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書》,此次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職位依舊是副總。

2017年6月27日,楊愛軍因興農環保一直拖欠工資,再度向興農環保提交告知書,要求興農環保履約。興農環保口頭答應了楊愛民的要求但無實際行動,也沒有簽收告知書。楊愛軍函件中內容顯示,因興農環保一直拖欠工資,更具相關法律規定,楊愛軍要求與公司間解除勞務合同,並要求興農環保應支付拖欠的工資、借款30萬元,並從2016年9月23日起支付利息。

2019年9月9日、2017年12月29日,楊愛軍多次就上述問題向興農環保發函催要。

2017年9月15日,興農環保向楊愛軍匯款4萬元

2018年2月10日,興農環保向楊愛軍一次性轉賬30萬元。

2018年4月至7月,楊愛軍向興農環保報銷出差費用單據5張,邱建興也對報銷簽字確認。

2018年8月2日,楊愛軍再次向興農環保發函,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興農環保支付經濟補償金、工資。

在向公司要求未果後,楊愛軍申請了仲裁。據2018年9月27日仲裁委作出的仲裁結果,興農環保需支付楊愛軍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工資13.05萬元、差旅費3830元、經濟補償金1.1萬元。興農環保對該仲裁結果不服,提起上訴,請求確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爲2017年8月、故只需支付楊愛軍工資9.05萬元。

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和以及前述4萬元匯款的性質。

法院認爲,根據報銷出差費用單據的存在,表明楊愛軍在此期間仍在興農環保工作且被派往灌南出差,以及楊愛軍多次向興農環保發函,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以及提起仲裁,因此可確認雙方解除勞務關係的時間爲2018年8月。

對於匯款的4萬元,興農環保稱是給楊愛軍支付的工資款。同時公司認爲楊愛軍匯給公司的30萬元性質是認購原始股的款項,錢也是直接進入興農投資管理中心專項賬戶而非其公司賬戶,此款興農環保也無權支配使用。楊愛軍主張利息及利率均是其單方意思,並未與公司達成一致,且投資有風險,根據興農環保的經營狀況,楊愛軍應當承擔虧損。對此,法院認定上述4萬元的性質部分系工資,部分系利息。

因此一審中法院確認興農環保與楊愛軍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18年8月解除、並給付楊愛軍工資10.17萬元、差旅費3830元、經濟補償金1.1萬元。

楊愛軍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支持4萬元爲借款利息,以及原本的工資及利息的要求。

法院二審後認爲,根據2018年2月10日興農環保一次性轉賬30萬元的事實來看看,可以排除該4萬元爲歸還30萬元借款本金,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恢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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