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買100萬基金虧了近40萬 基金管理公司判賠6萬多

人們可能常常聽到“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這句話,但這風險究竟有多大,可能只有投資者自己清楚。6月4日,成都高新法院就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及私募基金投資的合同糾紛案,原告何女士起訴基金管理公司賠償自己遭受的經濟損失26萬餘元,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5萬餘元及相應利息。

“證券投資存在投資風險,此類交易多采用統一格式合同文本,投資者往往基於信任,一般不會對合同進行仔細審查,導致對投資範圍、投資收益、投資損失承擔等關鍵內容產生誤解,進而自身利益受損。”高新法院法官助理蒲毅說道。

花100萬買基金 1年多時間虧了近40萬

2017年4月,成都的何女士與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銀某利源簽訂了《基金合同》,約定由何女士出資100萬元,認購100萬份九指軌道1號基金,而銀某利源公司作爲基金管理人,負責私募基金的管理及運營。之後,銀某利源與申某證券公司又簽訂了一份《基金服務合同》,約定由後者作爲外包服務商,爲該基金提供風險管理、融資融券等綜合服務。

2018年2月8日、6月15日,九指軌道1號基金淨值分別觸及了《基金合同》中約定的預警線和止損線,但銀某利源並沒有按合同約定對基金倉位進行減倉和平倉操作。該基金於2018年7月2日清盤終止,截至清盤日,九指軌道1號基金單位淨值跌至0.6136元。算下來,何女士差不多虧了近40萬元。

面對自己遭受的經濟損失,何女士以銀某利源公司未經同意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和未按約定進行減倉平倉操作爲由,於2018年1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某利源賠償其經濟損失26萬餘元,並以申某證券公司未盡到監督義務爲由,要求其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基金合同》約定了投資範圍包括融資融券業務

對此,銀某利源公司辯稱,自己是根據《基金合同》約定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何女士主張的損失金額與實際不符。申某證券公司則表示,自己並非《基金合同》的簽署方,與何女士無任何關係,僅是基金綜合服務商,已履行了綜合服務商義務。

承辦法官多次組織調解,但因雙方對損失金額爭議過大而失敗。各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焦點爲,銀某利源公司是否未經何女士同意而利用基金從事了融資融券交易,以及何女士的損失如何計算。

法院認爲,《基金合同》的“風險揭示書”中已明確指出該基金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並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槓桿風險等風險事項作了詳盡說明,合同中也明確約定該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融資融券業務。而何女士在《基金合同》上的簽字確認,表明她對上述事項明確知悉並同意。因此,銀某利源公司不存在違規或違約融資融券交易。

法院還認爲,銀某利源公司存在沒有按照約定在基金淨值觸及預警線和止損線後一定期限內進行減倉和平倉操作,但因此造成的損失,僅限於何女士本可避免的投資本金損失和相應的利息損失。

至於申某證券公司是否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認爲,首先何女士與申某證券公司並未簽訂任何合同,申某證券公司對何女士不負有合同義務。其次,《基金服務合同》並未約定申某證券公司對該基金負有盡職調查義務,其作爲基金綜合服務商主要義務是對基金財產的預警/止損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申某證券公司已通過發送《基金投資運作異常情況告知函》完整履行了對本基金的監督義務,而何女士沒能提供證據證明申某證券公司存在其他違約情形。

最終,法院當庭宣判,判決銀某利源公司賠償何女士經濟損失6.5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駁回其對申某證券公司的訴訟請求。

  提醒:投資者需對投資合同仔細審查 以免自身利益受損

該案法官助理蒲毅表示,證券投資存在投資風險,而參與融資融券的證券交易由於具有財務槓桿放大效應,在放大投資收益的同時,也放大了投資風險。

“近年來,隨着證券市場尤其是二級市場的日趨火爆,證券投資基金因有專業經理人代爲管理投資而受人青睞。但此類交易多采用統一格式合同文本,投資者往往基於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而未對合同進行仔細審查,導致對投資範圍、投資收益、投資損失承擔等關鍵內容產生誤解,自身利益受損。”蒲毅說,希望社會公衆能通過這件案子,正確理解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的主要內容,提高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財富管理、風險管理意識。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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