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太南門跳舞與人相撞骨折需3萬手術費 送醫男子認爲與己無關)

60多歲的李老太晚上喜歡和老伴在西安南門附近的廣場上跳舞。6月12日晚,老兩口跳舞時和一中年男子相撞後倒地,隨後李女士被送往醫院,經查右腳踝處骨折,需花費3萬元進行手術治療。可和她相撞的男子說:“我好好走路,她撞我身上倒了,我只是沒摔倒,憑啥讓我負責?”

跳舞時和中年男撞到一起

女士倒地起不來

西安市南門外一家商業綜合體門前有一片大廣場,每逢夜晚,居住在附近的中老年人就喜歡在這裏跳舞、納涼。

60多歲的李女士和老伴陳先生幾乎每天晚飯後都會來這裏跳舞。

“12日晚上10點吧,我和老伴正在跳舞,當時跳的是快三步,跳着跳着,我們轉身時和旁邊一箇中年人撞到一起,我和老伴一下子摔倒在地。”陳先生說:“那個人40來歲,他沒啥事。我站了起來,但我老伴卻起不來。”

事發後,旁邊一個熟人和這個中年男子把李老太扶起來。中年男子的車在附近,看李老太傷的較重,一行人便去了附近的西安紅會醫院。

右腳骨折

治療費需要3萬元

6月15日,華商報記者在西安紅會醫院住院部見到李女士。

李女士躺在病牀上,右腳腳踝處淤青,整個腳面腫脹,動彈不得。“特別疼,根本用不上勁。”李老太說,“大夫說骨折了,得做手術。”

據瞭解,她的右腳有三處骨折,須手術治療。“紅會醫院已經安排在下週一進行手術,光治療費就最少得3萬元。”陳先生說,當時還是另一位好心前來的舞友,幫忙墊了1000元住院費。那位撞了他們的中年男子,一分錢都沒掏。

陳先生告訴記者,事發當天,那名中年男子說家中有事就離開了,但是他稱會在第二天過來處理老伴受傷住院的事情。陳先生留了對方手機號,還給對方身份證和汽車照了相。可誰知從12日晚離開醫院後,中年男子再也沒露過面。

涉嫌碰撞者:“人不是我撞的,憑啥我負責”

6月15日,華商報記者撥通這位中年男子的電話。

“當時我在正常走路,兩位老人背對着我跳舞,跳得比較快,突然他倆一個轉身,和我身體有接觸,然後就摔倒在我跟前。我當時是出於好心,想着自己的車就在路邊,就把他倆送到醫院。”該中年男子說。

陳先生告訴記者,當晚他還報了警。

記者在當晚接處警的登記表上看到,報警人在王府井跳廣場舞與另一人相撞,已告知雙方協商處理。登記表上有雙方及警方的簽字。

昨日,中年男子承認,警方的登記表上確實是他籤的字。“即便是我和對方有身體接觸,那也不是我把她撞倒的,總不能因爲她摔倒了,我沒摔倒,就讓我負責吧。”中年男子說,“當時他們是背對我跳舞,做動作時和我有身體接觸,然後自己倒了,是他們撞了我,而不是我撞了他們。”男子表示拒絕爲李老太受傷負責。

律師:法官會根據造成損失的原因來劃分賠償責任

中國法學會會員張允光說:“通常兩人撞到一起,其中一方受傷,首先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說,傷者得舉證證明是別人撞倒的他。如果事實部分雙方沒有異議,那在賠償方面法官會根據損害後果形成的原因,來確定各自承擔責任的比例,類似於交通事故。並非是沒受傷的全責,更非受傷的自認倒黴,而是要確定雙方責任比例,根據比例賠償。”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認爲:這名中年男子是否應承擔責任,以及應承擔多大責任,取決於李女士與這名男子的行爲存在多大的關係,以及過錯大小。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事件中,李女士或許爲了躲避這名男子而摔傷,或許碰撞這名男子後摔傷。這名男子路過李女士身旁時,也負有注意義務,如果因這名男子未盡到注意義務,致使李女士摔傷,就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在本事件中,這名男子需要承擔多大責任,主要基於這名男子的過錯大小來決定的。

趙良善建議雙方先協商,如協商不成,可起訴,由法官根據本案事實來劃分雙方的過錯責任。

 網友熱議:是誰的錯誰負責

昨日,記者將此消息發到華商全媒體網絡平臺,不少網友發表他們的觀點。

微博上一網友說:王府井門口晚上一羣一羣的人在跳舞,行人都沒地方走。跳舞不注意,和別人撞了,憑啥讓別人負責?

另一網友說:這不是扶不扶的問題了,而是以後見到跳廣場舞的人,在十米開外就得繞着走。

也有網友對傷者深表同情:年齡大了,經不起摔。如果確實是這位中年男子撞倒了人,當然應該給人看病。畢竟我們每個人都有老人呀。

還有網友說:如果這位中年男子沒撞人,怎麼會把身份證讓對方拍照,還把人送到了醫院,還在警方的處警登記表上籤了字。我看是到醫院一看骨折了,不想賠償吧。

“現在很多廣場都被中老年跳廣場舞的佔領了。行人正常步行的空間都沒了,要是稍一碰,老人摔倒了,責任是誰說不清了。”很多網友這樣留言。

史建磊 本文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責任編輯:史建磊_NBJ11331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