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要求改正期限結束後,收集、運輸單位在生活垃圾交付點發現擬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溼垃圾、幹垃圾仍然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對混合垃圾拒絕收運。1.收集、運輸單位在生活垃圾交付點發現擬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溼垃圾、幹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告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並要求其改正。

你所在小區的垃圾分類如果不符合相關要求,且在限期整改期內沒有整改到位,就可能不被環衛作業企業收運!

炎熱夏季,這是垃圾要發臭的可能性!

日前,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對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生活垃圾拒絕收運的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對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的生活垃圾拒絕收運的操作規程進行了制定。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不分類不收運”僅是對單位生活垃圾的規定,隨着《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實行,居住區生活垃圾也納入了“不分類不收運”的範圍。

垃圾不分類將不收運!具體操作規程出爐,居住區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7天

2017年已出臺不分類不收運規定

其實,針對單位垃圾不分類不收運的規定在2017年就已經出臺。

2017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類示範城市,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主要實施範圍是公共機構和企業。與此同時,上海市也配套出臺了《上海市單位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全市範圍內的單位全面推進生活垃圾強制分類。2017年3月上旬,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發佈《上海市單位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實施方案》,明確2017年起上海全面實行單位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制度,若單位生活垃圾不分類則不予收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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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判定

首先,如何判斷一個單位或者小區的垃圾分類不符合收運標準?

《對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生活垃圾拒絕收運的操作規程(試行)》這樣表述:在生活垃圾交付點擬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溼垃圾、幹垃圾等不同類別垃圾中明顯混有其它類別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築垃圾、工業垃圾、醫療垃圾的,該類別分類垃圾即不符合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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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運輸單位操作規程

那麼,一旦一個單位或者小區的垃圾被判定爲不合格,環衛收運企業該如何做?是會直接不收運嗎?

一、告知並要求改正

1.收集、運輸單位在生活垃圾交付點發現擬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溼垃圾、幹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告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並要求其改正。

2.對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在要求改正的期限內不予收運。

3.對不符合標準的溼垃圾和幹垃圾,在要求改正期限內均納入幹垃圾收運系統予以清運,並在《生活垃圾分類不符合標準告知單》明確告示。

改正期限

對單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3天;對居住區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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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要求改正期限結束後,收集、運輸單位在生活垃圾交付點發現擬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溼垃圾、幹垃圾仍然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對混合垃圾拒絕收運。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拒絕收運的單位、居住區等信息在拒絕收運當日報告給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並及時彙總報送區綠化市容部門。

三、恢復收運

收集、運輸單位根據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協調意見,及時恢復對拒絕收運單位、居住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導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獲收集、運輸單位報告的拒絕收運的單位、居住區等信息後,應當及時組織協調處理。對前期改正不到位的,督促進一步改正到位;管理責任人仍舊拒不改正的,移送城管執法部門處罰,並將拒不履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信息提交市房屋管理部門,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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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信息化系統

生活垃圾交付點信息應當納入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載明交付點(垃圾箱房、小壓站等)編碼、收集、運輸單位、管理責任人、監管單位、生活垃圾清運頻率及時間、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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