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官網公開轉發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佈的《關於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8〕25號)文件,三份文件分別爲《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

通知稱文件是爲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今年4月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關要求,規範互聯網診療行爲,發揮遠程醫療服務積極作用,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醫生要求3年以上獨立臨牀工作經驗

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註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徵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牀工作經驗,並經其執業註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需申請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申請書,提出申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系統,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審覈合格的,予以登記,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服務方式中增加“互聯網診療”。

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時,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爲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後,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復診。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通知明確,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此前,國家衛健委針對互聯網診療的多項內容進行了解讀,相關負責人提出了若干具體要求,如“絕對禁止在互聯網上進行初診”等,並表示後續會出臺配套文件,明確互聯網診療服務的底線、邊界。

如今,這3個文件的正式發佈,意味着互聯網診療、互聯網醫院和遠程醫療有了更加細緻的政策引導和規範,未來的發展方向也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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